歐盟的 ECIS 報告: 微軟反競爭行為與傷害消費者的歷史
By HUNG Chao-Kuei on Thursday, April 23 2009, 10:04 - Permalink
(更正: ECIS 好像不是官方組織)
歐盟的資訊互通委員會 ECIS 整理出 一份報告 (pdf 檔), 詳述微軟長年來使盡各種手段阻撓競爭的事實。 Groklaw 的 Pamela Jones 將之轉成 網頁檔, 並摘要寫了一篇評論。
世界各國都在覺醒; 臺灣的政府/中小學/企業也都在覺醒。 我們卓越的大學校長們呢? 您看到事情的嚴重性, 與國際的趨勢了嗎? 您開始勸導師生 尊重他人, 不要寄送 docx 檔 了嗎? 或者您依舊 「心情是堅固」 「決定是糊塗」 地堅持繼續被微軟 征服 呢? ... 我無力再評論, 只能簡單摘譯目錄與結論。
(咦, 我聽到 docx 捍衛戰士說: 「這些歐盟人士竟然也加入反微軟的行列! 真是不懂這些反微軟份子的心態...」)
[微軟反競爭行為與傷害消費者的歷史]
- 第一章 簡介
- 第二章 微軟反競爭行為的歷史
- A. 微軟摧毀 DR-DOS 的手段
- B. 微軟反競爭的 「Per Processor License Fees」
- C. 微軟對 IBM (推出替代產品的計畫) 進行的報復手段與抬價行為
- D. 微軟組織 (代工廠) 聯合抵制 Intel (推出新硬體的計畫)
- E. 微軟消滅 Word Perfect
- F. 微軟欺騙開發者的 WISE 介面
(裡面引用 Bill Gates 不雅的用語已經消音) - G. 微軟消除 Netscape
- H. 微軟消滅 Java 的企圖
- I. 微軟消滅媒體播放軟體競爭對手
- J. 微軟對付伺服器市場的競爭者
- 第三章 微軟正在持續進行的反競爭行為
- A. 微軟未遵守法院裁決
- B. 微軟對 Linux 與開放原始碼軟體使用 FUD 戰術 (Fear, Uncertainty, and Doubt)
- C. 微軟持續的惡行引起歐盟關注
- 第四章 微軟對於資訊互通的虛假承諾
- 第五章 微軟的壟斷傷害消費者
- A. 微軟作業系統的壟斷傷害消費者
- B. 微軟辦公軟體的壟斷傷害消費者
- C. 微軟瀏覽器的壟斷傷害消費者
- 第六章 結論
過去這廿年來, 微軟充份地展現了它採取非法手段擴展其壟斷的意志與能力。 這樣的行為對消費者造成實質的傷害 -- 他們持續付出更高的代價, 卻購得更低品質的產品 (相較於如果市場上有競爭的話)。 程式設計師/消費者團體/政府官員應該要更瞭解微軟過去反競爭的手段。 面對微軟正在進行及將要進行的這些手段時, 才能及早處置, 防範微軟再次使出各種 [非關價格品質等等正當競爭的] 手段。 European Commission 最近對微軟的不當行為提出反對聲明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ECIS 希望這能夠終止微軟這廿年來的反競爭行為及對消費者的傷害。
Comments
換個角度想,過去20年投資微軟到現在,現在就是大富翁了吧^.^
關於歷史上的壟斷企業,提供一筆看到的資料
約翰·戴維森·洛克斐勒 from Wikipedia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
注意,以下內容經過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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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石油公司
1859年以來人們就瘋狂開挖出來,看到這情況的洛克斐勒判斷「原油價格必將狂跌,真正能賺到錢的是煉油,而非鑽油。」歷史證明了他的想法。數年內,原油暴跌,煉油速度遠不及鑽油速度,許多鑽油商必須賤價拋售原油以避免破產。
1870年1月10日,洛克斐勒將煉油公司Rockefeller, Andrews & Flagler重組為標準石油公司。在一連串的競爭--勝利--收購循環下,1879年,在成立的短短9年後,標準石油已經控制全美90%的煉油行業。
洛克斐勒以賄賂、威脅政界、銀行、鐵路業者,削價競爭,斷絕對手必須耗材(如油罐車,油桶,油管)等等手段有效的打倒了多數競爭對手。
除了高效率的競爭手法外,另一個讓洛克斐勒成功要素是他拉攏敵人的方式。在將對手打垮後,洛克斐勒常會向對方提出和解,並開出較市價高出許多的價格收購對方的資本。這讓許多被他打敗的競爭對手之後成為他旗下的重要幹部,甚至一生的戰友。
壟斷:標準石油托拉斯
1882年,標準石油已經巨大到牴觸美國法律對於一家獨立企業的限制範圍了。於是洛克斐勒與他的律師商議出了一個鑽法律漏洞的方法--托拉斯(Trust)。簡單的說,就是讓所有公司名義上不由同一人直接控制,但讓股權仍然集中在同一人手上的財務伎倆。於是,標準石油托拉斯成立了。以對煉油環節的完全控制為基礎,洛克斐勒繼續將觸手向上下游伸展。8年後,1890年,標準石油托拉斯成功控制了全美90%以上的所有石油相關行業,由上而下,鑽油、煉油、配油、內需、出口、副產品加工......。以全球市場來說,除了遠在萬裡外快速崛起的俄羅斯所佔約25%~30%市場外,70%以上全世界石油工業的每一個環節,可算是已經完全落在洛克斐勒一個人的手裡。但也在這一年,美國通過了謝爾曼法,也就是俗稱的反壟斷法或反托拉斯法。
洛克斐勒並沒有因成功壟斷市場而任意提高價格。相反地,在數十年間,他將日常用油價格大幅壓低了約80%。反過來說,這也是為何美國消費者會讓標準石油以如此不可置信的程度與速度控制市場的原因之一。
他受到記者與各種輿論的攻擊,標準石油最後被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違反反托拉斯法並且在1911年被勒令拆分為34家公司(事實上,反托拉斯法正是針對標準石油而制定的)。規模之巨大,其後繼企業:艾克森美孚ExxonMobil、埃莫科Amoco、康納科Conoco和雪佛龍Chevron在百年後的今天依然是世界最大的數間石油公司,並位居世界前五十大企業(艾克森美孚為全球最大石油公司,2007年Fortune 500第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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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經過刪改
t7707051 兄漏錄一句有趣的話: 「繼續努力吧。我們要永遠記得我們是在為窮人們提供用油,而且得是又便宜又好的油。」 這點和微軟就很不一樣 :-) 當然, 我對洛克斐勒沒研究啦, 也很難憑這一點就相信他比 Bill Gates 高明。
但無論出發點的高下, 兩人面對的情境有一項重大差異: 軟體的複製成本 (不管是專屬軟體還是自由軟體) 是零 -- 網路出現之後尤其如此。 當初洛克斐勒並沒有面對這樣的挑戰。 如果當初有一家不在標準石油控制之下的公司 X 發明了一個技術, 任何人可以零成本複製 X 公司的油, 稱為自由石油... (請沿著 尺規文明 或 玩具烏托邦 的方向想像) 我想洛克斐勒會和 Bill Gates 一樣, 低調淡出石油市場, 把爛攤子丟給別人去收。
最近一直有點想寫一篇, 勸 MS 員工逢高賣出 (股票? 也可以啦, 不過更重要的是賣出頭銜) 因為現在身為 MS 的員工, 還是很值錢的頭銜。 這是真心想幫人; 不過很容易被解釋成針對公司, 想想還是別自討沒趣。 輕聲提醒就好: 請 MS 的員工在 這一篇 搜尋 "Microsoft" (出現三次, 在緊臨的兩段)。 多有趣, 正好他也提到洛克斐勒!
良禽擇木而棲。
一、
呵呵,我去掉那段話,是因為認為降低油價包含商業考量,不單純為消費者服務。
另一方面,介紹標準石油的壟斷過程時,如果在洛克斐勒的善行著墨過多,可能讓讀主將目光自其競爭時所用的「惡性」手法--如賄賂、威脅政界、銀行、鐵路業者,削價競爭,斷絕對手必須耗材(如油罐車,油桶,油管)等等上移開。
就如同開源碼陣營不會因為Bill Gates 的善行,就認同微軟公司的某些行為。
二、
------------以下會引用元毓先生的部分文章內容,解釋某項原物料由單一供應商壟斷,該原物料價格卻持續下跌的理由 :
From 談壟斷(一)–壟斷跟市占率毫無關聯
By 元毓
http://yuyulaw.info/?p=401
以下文章經過刪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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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經過刪改,注意
三、
換言之,Windows 和Office ,以及更貴的專業領域版權軟體能保有目前的價位,是因為有夠強勁的需求支撐著。如果大眾對這些軟體沒有需求,例如使用其他合適的替代方案,並表現在行動上,則這些版權軟體自然必須降價求售。也就是說,版權軟體的價格由供需關係決定,和成本是沒有關係的。
舉點例子,如果今天甲、乙、丙公司,分別願意以五萬、六萬、十萬的薪資,聘僱A做一份內容、性質、...各方面皆相同的工作。如果忽略其他因素、考量,A會自願低就甲公司或乙公司嗎?
假設A替甲、乙、丙任一家公司工作的成本,約為每個月五萬,那A會為了讓成本和薪資符合,到薪資低的甲公司或乙公司工作嗎?(忽略其他因素、考量)
換個例子,今天在市面上能用五萬的價格售出的商品,賣家會隨便降價求售,例如用用三萬價格售出嗎?
如果這樣商品的成本是一千,但在市面很搶手,可用五萬價格賣出,賣家會因為成本非常低,就用三、四千的價格售出嗎?
四、
任何軟體的安裝時間、人員再教育、現有流程轉換等無形的事物。這所有的東西我們稱之為「整體持有成本」。雖然Linux 和許多OSS 是免費的,但考慮這些無形因素後,整體持有成本並不為零。對市面上部分電腦消費者來說,Linux 和OSS 的整體持有成本高過版權軟體,因此他們選擇版權軟體。
舉例來說吧,多年前有間公司想了個瘋狂的主意 : 「提供免費,但部分螢幕畫面會持續播放廣告,以及內建紀錄使用者習慣程式的電腦。」該公司計畫透過提供廣告方案、出售用戶使用習慣/上網紀錄 等獲利。最後似乎終告失敗。
這樣的電腦硬體固然免費,但強迫收看的廣告,以及對廣告商公開自己的隱私,這些因素都算是某種成本,因此用戶取得並使用此電腦的成本,實際上不為零。ˋ這也說明,免費的東西,整體持有成本未必為零。
嗯, 這回我刪除部分文字, 實在是為了在智財權法律之前自保, 而不是言論管制。 「智慧, 不是財產。 智慧, 是廣告看板。」 這是我說的, 別人不一定同意。 尤其是元毓兄, 絕對不會同意樣的觀點。 對他而言, 智慧, 就是財產。 t7707051 兄抄那麼長一段, 會陷您自己及我於竊盜小偷之列。 再加以改作, 更是糟糕。 我留下連結, 是為了保障 t7707051 兄表達的意見的完整性, 希望元毓兄同意這一點點小小的借用。 至於抄改維基百科的部分, 因為他們的授權都是 cc-by 或 cc-by-sa, 所以沒有法律問題。
嗯, 很有深度的文章, 超出我的理解範圍。 總歸一句話: 元毓兄的字典裡面, 沒有壟斷這個詞。 這樣講沒錯吧? 等到那一天他寫了一篇文章, 提及某個例子 _真的_ 算是壟斷, 我們再來請他將這個例子與微軟比較, 這樣才會明白 「壟斷」 這個詞, 在法律專家心目中的真實定義。 在這一天到來之前, 請原諒我堅持當個無知的平凡人, 就是那種 「字典裡面查得到壟斷這個詞」 的平凡人。
簡單回應 t7707051 兄自己的意見:
> 考慮這些無形因素後,整體持有成本並不為零。
完全同意。
使用 MS 系列的總成本, 是 Tm = Lm + Im
(License of MS 產品 + Invisible Cost of MS 產品)
使用自由系列的總成本, 是 Tf = Lf + If
(License of FS + Invisible Cost of FS)
MS 支持者經常說: Lf=0 並不表示 Tf=0。 一點都沒錯啊, 因為 If > 0。 不過怎麼那麼快就跳到 Tm < Tf 呢? 為什麼不是 Tm > Tf 呢? 那一個方向不等號比較難證明, 應該很清楚, 不需要博士學位吧? 卻從來沒看過有任何論述認真地試著克服 (Lm - Lf), 把不等號翻邊。
1.
關於引用的部分,我同意洪老師的作法,
2.
我並沒有主張Tm > Tf for any case
就Tm 和Tf 的部分,我認為因人而異,
舉例來說,對我而言,其實有時候不一定要使用版權軟體,
在我個人使用範圍,某些時候版權軟體=~OSS&FS ,
在這種情況下,OSS & FS的隱性成本並沒有比版權軟體高,
或者說「版權軟體的隱性成本」-「OSS & FS 的隱性成本」=~0
但對市面上多數使用者來說,
從版權軟體,切換到FS & OSS,並不像經驗豐富的電腦使用者,轉換的隱性成本=~0,
比方說,在下向其他人推廣ubuntu+OOo 的組合時,某些人被Writer 沒有輸入標點符號的工具列這件事困擾許久,直到有人告訴他們可以使用輸入法內建的標點符號輸入表,如gcin 的ctrl+alt+, ,或者用終端機介面來設定ADSL 連線歐。
任何不同的地方,都會構成一道小阻礙,對於多數使用者來說,這是難以容忍的,也是為何使用者難以接受MS office 2003->2007 差異的原因。
或許,可以在不同陣營輕鬆切換的使用者,只是整個市場的極少數。而多數無法輕易切換使用不同軟體,又習慣用版權軟體的消費者,就傾向於選擇版權軟體。
我感覺像別人介紹Linux+OOo+其他OSS & FS 時,能稱過轉換陣痛期的使用者,通常之後就比較會持續使用;多數人是在轉換陣痛期就放棄。
3.
定位相同的不同軟體,無論是版權軟體還是自由軟體,都有消費者不願意轉換使用習慣的問題。這時候開發商就必須盡量消除這些障礙,才能取代原本的獨占者。
例如當年Lotus 123 幾乎獨占了試算表市場,微軟做了許多努力,讓人們選擇改用MS Excel ,相關歷史可以參考以下連結的內文
策略書之三:讓我換回去!
http://local.joelonsoftware.com/wik...
要取代微軟產品的獨占地位,最好做出操作習慣和Windows 差不多的Linux distribution+OSS & FS App ,消除轉換的障礙。這才是後進者取代先進獨占者最有效的方法。
關於該篇有關壟斷的文章,個人的理解如下
1.壟斷不適宜以市場佔有率,作為判定的基準
2.因為以市佔率作判定基準,會出現如何定義「特定市場」的問題?例如市場範疇有多大?
3.若以市占率為壟斷的判斷基準,則只要在「市場劃分」上動手腳,沒有一家公司不是「壟斷」企業。
4.因此以市占率判斷是否壟斷,可以在「市場劃分」上操弄,不符合法哲學上所說的正義。
5.廠商在某「市場」的占有率高,不代表沒有競爭。
關於4. 點,在下想到一個也許對應的例子。假設今天殺人罪中的「人」,其定義可以被操弄,豈不是很可怕的事情?
關於3. 點,我想到的例子是,在台北的好幾間大書店,都只看到Linux Pilot 這份Linux實體月刊,那在下可以說「Linux Pilot 壟斷台灣的Linux實體月刊市場」嗎?
關於2.點,以作業系統市場為例,整個市場包括了伺服器端的、桌面端的、嵌入式系統的、手持裝置的、... ,到底應該劃定多大的市場範圍,作為以市占率判定壟斷與否時的「市場」基準?又如何劃定才算正確?
這方面的困難,以提過的美國鋁業為例,該公司生產的新鋁錠,約佔有三成市場。但如果考慮市場上買賣的二手鋁錠,則該公司市占率為九成。試問,以市占率判定是否壟斷時,要以那個「市場」為基準?只考慮鋁錠新品的「市場」?還是包括新品和二手鋁錠的「市場」?那一種比較正確?
關於5. ,
以IBM 為例,先前PPC 架構的蘋果電腦,採用IBM的Power CPU,IBM Power CPU 的佔有率是100% 。如果用市占率判定壟斷與否,我們可以說「IBM Power 『壟斷』了蘋果個人電腦的CPU市場」。
後來蘋果電腦改弦易轍,改用x86 CPU,IBM Power 的佔有率瞬間降到0%,Intel 取而代之,佔有100% 的「蘋果個人電腦CPU市場」。
此例說明,即使IBM先前完全佔有Mac機的PPC架構CPU市場,仍然面對著其他替代品,如x86架構CPU的競爭。也就是說,IBM無法在''Mac機CPU市場''排除其他企業的競爭。
光是Vista就有"Starter""HomeBasic""HomePremium""Business""Enterprise""Ultimate"6種版本,「市場劃分」只有微軟自己清楚.總之,微軟是不是有壟斷應該由微軟自己決定?
"此例說明,即使IBM先前完全佔有Mac機的PPC架構CPU市場,仍然面對著其他替代品,如x86架構CPU的競爭。也就是說,IBM無法在''Mac機CPU市場''排除其他企業的競爭。"我覺得t7707051兄這段話說的很好."其他替代品"的企業應該努力跟微軟在"PC機OS市場"競爭,使用者應該考慮像蘋果電腦一樣,改弦易轍用Linux、Freebsd、opensoliars、AIX、HP-UX、MAC等其他OS.
那篇關於壟斷的文章,說的可能是:「壟亂有其他更適合的定義方式。」
而元毓兄之後還會有更多關於壟斷的論述,我們可以看看用其他方式定義是否壟斷的說法。
不是不存在壟斷,而是用市占率定義壟斷,是有問題的作法。
舉例來說,壟斷似乎常被強調,壟斷企業的產品有不可取代性。
以這點來說,政府等「外來」力量是最可能辦到的。
如以前的鹽、煙、酒的政府專賣,或某些必許有政府特許,才能進入的產業,如早期台灣的輕油裂解廠。
以這兩個粒子而言,第一個例子,政府專賣鹽菸酒,認定「私造」、「走私」的業者違法&處分,那這些產品就有很強的不可取代性,因為和政府對抗十分困難。
第二個例子,台灣以前的輕油裂解市場,由國營企業--中油獨占,台塑想建立私人的輕油裂解廠,卻給中油和經濟部阻撓延宕14年。
壟斷(monopoly)是指某物品的市場只有一個出售者。
此出售者可以任意提高物品售價或需求量,而潛在競爭者對此沒有影響力。
發明專利、商業秘密、版權、註冊商標因為受到保障,所以也算是一種壟斷。
專利、版權、商標、...等,使用權利歸所有人,非所有人不經授權使用會被求償及懲罰。
對藝術領域而言,每個創作者提供的物品,可說是獨一無二的。例如梵谷的畫作,風格獨具,他人無法完全仿效,也是一種壟斷。
一、
聲明一下,個人在此發表關於壟斷的論述,只代表自身的看法。完全沒有代表他人發言。我看某篇文章的想法,也僅代表在下的理解、揣摩,不一定完全掌握作者的原意。
二、
關於洪老師提及的問題,個人以為癥結在於:經濟學認定的壟斷,和美國政府認定的「壟斷」相當不同,特別在反壟斷對象、行為的認定上。
關於這方面,個人的認知不夠深入。以後有機會,我會提出個人的思考與想法,但目前暫不對此發表意見。
另外,有一篇相關文章,或可略作參考:
反壟斷法 性質模糊 from 經濟解釋 by 張五常
http://www.geocities.com/clement_ec...
(這是針對若干年前的一篇文章中的討論串的回應,建議先把上面的討論看一看)
我倒覺得與其討論「壟斷不存在」與否
倒不如討論「競爭永遠存在」與否
SONY推出PS(play station),使得本來都用電腦玩遊戲的部分消費者(包含我在內)轉換跑道
這對於Window而言是一種壓力,因為電腦玩家對電腦的需求度降低,等於傷害到Window的市場,所以微軟要推出Xbox(與PS競爭)
手機也是如此,用手機聽音樂、用手機上網已經越來越普及
這使得以前用電腦聽音樂、上網的人局部性的轉移到手機,進而降低到人們對電腦的需求,等於傷害到Window的市場
因此微軟必須要推出Windows Mobile(與其他手機作業軟體業者競爭)
又例,微軟推出Zune與ipod競爭,理由同上,ipod的存在降低人們對Windows的需求,但是蘋果,推出iphone(不得不承認,在競爭的角度來看,這一步棋真是令人大開眼界),iphone在功能上足以取代ipod,所以即使Zune確實威脅到了ipod,蘋果依然不受影響(就算Zune沒有取代ipod,iphone一樣會日漸取代ipod)
談論壟斷的問題,我覺得與其注重壟斷的定義,更重要的是「競爭」。只要競爭確定成立的話,微軟是不是壟斷就是次要問題了。這跟比爾蓋茲本人操守好壞無關,就算用市占率大小斷定它是壟斷者,他依然還是得創新,依然還是得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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