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in 遭檢抄臺, 為了保護強權智財。 濫傷無辜? 你活該!

保護 IFPI 是正義; 無辜獨立創作家的權益是個屁 網播音樂平臺 now.in 被抄了 ( 舊的失效連結) 有人認為: 「先斬後奏, 知法犯法, 罪有應得!」 但還有更多人選擇力挺 now.in 平臺創辦人林芳本 ( Victor)。 撇開踩在灰色地帶的創辦人不談, 這篇想討論的是粗暴關站所帶來的附帶傷害 (collateral damage) 的問題。 當公權力運用社會資源保護強權的智慧財產權的時候, 卻也同時傷害到合法使用著 now.in 的許多個別站長。 特別是其中的獨立創作家、 素人主播 (及留言的聽眾), 他們的 創意被完全地忽視踐踏。 更深遠的傷害則是社會價值的改變: 「平臺提供者必須為使用者的非法行為負責」 變成眾人可以接受的究責方式; 以後平臺業者為求自保, 必須擔任盜版警察審核用戶上傳或播放的內容。 當別的國家還在抗議 SOPA/ACTA/TPP 侵犯人權的時候, 尚未受任何條約束縛的臺灣卻領先全球, 自動成為 「第三方責任」 的示範國。 這些真的是被智財洗腦的我們樂於擁抱的嗎? 無論如何, 這些無辜受害的合法內容播送站長若能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讓全球網友看見此案, 或許就是對 now.in 最大的鼓勵與實質幫助。

一、 合法站長的權益受到尊重與保護了嗎?

並沒有證據顯示 now.in 上面每一個電台、 每一位站長都侵權。 如果當中有一些站長所播放的是合法的內容, 例如來自 Jamendo 的免費音樂, 或是 古騰堡計畫的有聲書 或是 電子合成版的古典音樂 這類完全合法的內容, 結果他們的廣播站臺也遭到波及, 那麼誰來保護這些無辜受害者的權益? 借用 Ping 不見路的比喻, 如果你們家 (或你們公司; 有沒有商業行為並不影響這裡的論述) 所處的大樓, 人員出入複雜, 遭到檢調以 「大樓內有違法侵權的行為」 為由, 封閉大樓, 沒收或銷毀大樓內每一間房間 (包含你家/合法的貴公司) 裡面的物品, 你也會乖乖地說 「沒錯, 我們家/本公司活該」 嗎? MegaUpload 被抄事件之後, EFF 為了協助權益莫名受損的合法用戶, 在 Carpathia (MegaUpload 租用空間的公司) 的協助之下, 成立了 MegaRetrieval 網站, 顧名思意就是要協助合法用戶取回他們自己的財產, 處理這個被忽略的問題。

MegaUpload 的許多合法用戶, 其財產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之下被沒收, 而政府也沒有任何補救措施, EFF 對此深感困擾。 我們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當中, 這些用戶的聲音應該要被聽見。 -- EFF 律師 Julie Samuels

二、 以 now.in 為宣傳平臺的獨立創作家, 他們的創作和權益受到尊重與保護了嗎? [更正過]

[本節根據 PT2 Club 的吐槽 修正過。 舊版的問題請見該文。]

上述合法使用者當中, 有一群人特別值得拿出來談 -- 那些播放 自創內容 的獨立創作家、 素人主播。 他們受到雙重傷害。 除了像其他合法用戶莫名奇妙地遭受池魚之殃以外, 他們的創意也是著作權制度聲稱要 "保護" 的對象, 但他們 自己的 網頁、 他們宣傳行銷的管道、 他們的聽眾留言 (一定有吧? chatroom 之類的?), 卻在 「保護智慧財產」 的大旗之下死於非命。 大財團與強權的權益 (智慧財產) 需要受到法律保護; 但這些小咖的創意與權益 (已累積的人氣), 就不值得尊重、 不需要受到法律保護嗎? 只因為他們選擇不加入強權與大財團的保護傘? Megaupload 事件當中, 有網友觀察到:

以 MegaUpload 為宣傳平臺的獨立創作家及企業, 因為 MegaUpload 的關閉而受到傷害。 不過話說回來, 唱片業本來就不樂見獨立創作家崛起。

沒錯, MU 上面, 被無端牽連的合法用戶比 now.in 的合法用戶多損失了一樣東西 -- 他們自創的作品, 他們自己的智慧財產。 但不論是 MU 或 now.in, 兩者都平白無故地損失了 累積的人氣。 重點不是這些小咖的人氣值多少錢。 重點是為什麼他們要陪葬? 為什麼有些人違法 (假設違法) 放送音樂, 帳卻要間接地算到平臺創辦人頭上, 然後再更間接地算到這些合法用戶的頭上, 連他們也被迫付出代價? (請回想大樓被查封的比喻。)

Now.in 上面到底有多少這樣的案例? 我也不知道; 不過 MU 事件當中, 英國饒舌歌手 Dan Bull 就是一位這樣的受害者。 他從 2009 年開始就將自己的作品放在 MU 上面供粉絲下載; MU 上面他的專頁已經變成了他自己的唱片首頁。 MU 被抄, 他所經營的一切人氣和作品就跟著進了創作墳墓。 誰來教教我, 檢調這種行為如何可以解釋成 「保護智財、 鼓勵創作」?

MU 本身是否違法, 那是另一個問題。 我們這些個別的站長並未被以任何罪名起訴。 直接就把我們的創作內容這麼地撤了下來, 這就是先斬後奏。 RIAA 這麼做, 據稱是要保衛音樂; 然而像我這樣的獨立創作家卻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甚至有人建議我應該控告美國政府 "偷竊" 我的作品。 -- Dan Bull

雖然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這句口號很好聽, 但是 「RIAA (美國唱片產業協會) 控告 MU」 vs 「獨立創作家控告美國政府」, 這兩種狀況有多大的天差地別, Dan Bull 清楚得很。 他並未選擇自討沒趣, 而是創作了一首 rap 來談這個問題。 其中一段歌詞說道:

追殺犯罪的方法而不是犯罪的人? 我覺得這很傻吧! 如果真要這樣的話, 那我們做的壞事, 都應該叫郵差來承擔。 如果你收到一封恐嚇信... 砰! Pat 郵差大叔最好拉著他的車、 宰了他的貓、 燒了他袋子裡所有的信!

三、 盜版行為, 第三方有責? 平臺提供者被迫擔任盜版警察?

Dan Bull 的歌詞也道出了 now.in 事件裡的第三個爭議。 過去美國已經發生這樣的事: 著作權疑似受到侵犯的控方, 為了節省自己的起訴資源, 並沒有負責任地逐一要求真正侵權的個別站長撤下自己侵權的內容, 卻透過收買國會議員制定極具爭議、 入罪平臺供應者的法律 DMCA。 討論的文章太多了, 我就不一一列出, 請讀者自己搜尋 「DMCA third party liability」。 DMCA 惡法裡面尚且有一個 「免責條款」: 如果平臺供應者處理用戶盜版行為有一些積極的具體作為, 那麼平臺供應者至少還有機會可以免除法律責任。 請搜尋 「DMCA safe harbor」。 SOPA 背後的利益團體覺得 DMCA 的免責條款不夠保護著作權方; 而 ACTA 更把 DMCA 的 「third party liability」 強迫推銷到歐加日韓等等先進國家, 並僅指出: 例如 「盜版三振」 可以算是積極具體的作為。 在歐洲, 單單是 「提供平臺或連線的第三方應負責」 一事, 就已經引起民眾極大的反對聲浪, 更別說免責條款太嚴苛。

即使是在 更加爭議、 尚未成為法律 (但卻為我國政府高層所熱烈擁抱) 的 TPP 當中, 至少也還有這麼一個 notice-and-notice 條款 (該頁第三大點 "ISP liability"): 接到著作權人的侵權抱怨, ISP 有義務通知疑似侵權者; 侵權者有權利回應聲明並未侵權; 如果侵權者未在期限內回應, 平臺供應者才有義務撤下疑似侵權的內容。 如果 ISP 經常不盡通知義務, 那麼他們才可能會遭到起訴。

但是在臺灣呢? 中間步驟可以全部省略, 疑似被侵權的著作權方可以一步達陣, 只要說 「侵權」, 檢調一聲 「關掉它」, 就直接全壘打! (而且 now.in 還不是 ISP。) 然後檢調這種行為竟然還可以得到相當一部分網友的支持。 按照臺灣現行的法律, Victor 到底有沒有犯法? 這我不確定; 但臺灣人就是比歐洲人好欺負, 比歐洲人更傾向輕易放棄自己的基本人權, 這點倒是很清楚的。

四、 如果我是美國利益團體...

先看一下提告單位。 在臺灣播版權音樂, 如果你不想侵權, 需要打點的單位至少有 ARCO、 AMCO、 MUST、 IFPI。 (僅供參考; 若有遺漏, 恕不負法律責任。) ARCO 跟 AMCO 在 now.in 事件當中所扮演的角色, 請見 章忠信老師的質疑。 總之, 請注意到: 提出控訴的是 RIT (原 IFPI) -- 隸屬於 (認為反 ACTA 就是反民主 的) 國際組織 IFPI -- 而不是以本土勢力為主的 MUST。 所以網友們算帳請不要傷及無辜 -- 鄉民的水準跟格調, 應該要遠高於濫傷無辜的 IFPI。 TechOrange 專訪 now.in 委任律師發現:

今年農曆年前,即由 Now.in 創辦人自行和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談版權授權事宜 ...

... ezpeer 案時,IFPI 在提告前皆曾向 ezpeer 提出警告,唯獨對仍在就學、只有技術背景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的 Now.in 創辦人採取未通知即搜索、提告...

以下這一段沒有直接證據, 純粹是根據豐富的旁證 (circumstantial evidences) 所推敲出來的陰謀論。 所以當您引用這段時, 請務必註明 「有一種陰謀理論認為...」 以免讓大眾誤以為這是已有直接證據的事實。

如果我是美國的利益團體, 我會先找一個小國, 它的人民很善良順從、 曲解 「存在就是合理」、 相信惡法亦法、 接受 「生米既煮成熟飯就乾脆結婚了吧!」、 形式上看起來很民主、 但政府實際運作不透明、 很容易暗中操弄、 總統/立委/媒體很聽話。 我可以在這裡黑箱運作, 通過我心目中的理想法律、 建立許多法院判例, 讓該國成為 美國反盜版的模範州。 先暗中 收買 (抱歉, 美國利益團體可能連錢都不用出吧, 所以不能叫收買) 摸頭一兩個立委 -- 最好是形象很好的, 例如丁守中 -- 然後就可以在該國民眾完全莫名奇妙的情況下, 讓所有立委們傻傻分不清、 朝野和諧不分黨派地一致通過 盜版三振法, 向全球示範 「盜版行為第三方責任」 的立法。 再透過各種 「智財洗腦」 (太多篇, 請搜尋) 讓那些沒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大學配合我教化民眾, 讓民眾對任何不合理、 甚至違背教育理念的智財政策 (例如 「p2p 等於盜版」 「學生的智慧, 就是大學的財產」、 ...) 都能百依百順。 找一個重要的 卒子市長打壓 google、 滲透中央與地方政府 力推令專業無奈的蘋果產品作為電子書包 , 因為前者支持資訊自由化, 很討厭, 而後者則比較配合智財管制, 是個很聽話、 樂於協助 管制 花錢大爺 管制用戶保護智財的第三方 (例如申請 「禁止用戶照相」 的專利); 。 然後再挑一個大到有殺雞警猴效果、 小到容易處理的平臺開刀 -- 例如 now.in -- 就像先前 MPAA 暗中操作其澳洲傀儡組織 AFACT 控告中型 ISP iiNet 一樣。 我要的不是授權金, 而是可以拿來煮成熟飯且昭告世界的判例 (precedence)。 所以談都不必談, 直接告就對了;也別想和解。 <== 這是我的預言, 請記下。

五、 網友可以如何幫忙?

  1. 用輿論讓大眾看到事情的全貌。 面對那些認為: 「犯法就該罰」 的網友, 請他們想想 YouTube、土豆網與 Now.in 有何不同? 問問他們: YouTube 該不該罰? 臉書上如果有人貼盜版內容, 你是不是也支持著作權人不警告就要求檢調將整個臉書網站直接撤下來?
  2. 對於那些願意試圖理解智財如何走火入魔的朋友, 請他們想想看, 著作權法到底保護了誰?
  3. 曾經有個夢想的 Victor 一點安慰和心理支持。 我也要說: 親愛的 Victor, 我不知道你是否觸法; 但我很確定你不是邪惡的一方。 因為從長期觀察智財惡法擴張的經驗看來, 我很確定這類型案件當中, 遭到智財惡法所追殺的, 經常不是壞人, 而是利益團體精心挑選的案例。 我們祝你打起精神熬過艱困。 你的犧牲與燃燒不會平白浪費; 我們會藉由它讓事實與光亮照入智財利益團體的黑暗角落。

最後, 也是長遠看來最重要的, 是建立大眾力挺及參與網路自由分享文化的意識。 不論是傾向支持 victor 的 太空猴宇宙放送局 或是傾向責備的 inside, 都共同指出一個重點: 請支持獨立音樂 -- 那些透過網路分享行銷、 透過現場演奏、 粉絲見面會賺取收入的樂團及個人。 請多多支持甚至參與 「位於市場長尾、 以分享為原則、 以信譽為財富、 以 注意力經濟 為動力」 的自由文化。

你知道我們如何挑戰惡霸的微軟嗎? 鼓勵大家盜版微軟的軟體, 並不是好辦法。 事實上這是糟透了的辦法 -- 你只會越陷越深。 我們之所以能夠揭發 微軟與政府之間的利益糾葛, 是因為我們配合政府 「反盜版」 的宣導, 讓大眾知道反盜版有很多不同的選擇, 除了昂貴的專屬軟體, 還有自由軟體、 共享軟體、 免費但不自由的軟體。 (另外我也撰文配合 BSA 的宣導。 請搜尋 「用正版」、 「換正版」。)

同樣地, 如果當初 now.in 平臺明確要求用戶自律, 要求各站長應自行確認播放的是合法授權的音樂, 那麼或許今天就不會被抄; 而如果竟然還被抄, 那麼大眾就更容易理解今日智財地貌上盤根錯節的利益結構, 也更容易從法律面聲援 now.in 了。

雖然 now.in 當初並未這麼聲明, 說不定有些站長早已如此自律, 符合第一節與第二節所說的情況 -- 使用別人授權分享的內容, 或是 大方分享自己的創意, 以換取別人的注意力。 如果他們願意站出來描述自己的狀況, 也許可以透過 EFF 串聯全球的 now.in 站長, 仿效 MegaUpload 案例成立一個 now.in.retrieval 的網站。 就算對 Victor 本身的官司沒有直接幫助, 至少也可以讓國際目光聚焦到他身上, 讓利益團體難以操縱我國司法。 如果有夠多這樣的站長出面, 用 wiki 建立中文聲明稿, 我可協助翻譯成英文、 撰寫新聞投至 techdirt、 並聯絡 E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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