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又穎事件之後, 大家在討論是否應該採用網路實名以減少網路霸凌。 為了對付一些敢做不敢當的匿名惡言小孬孬, 就要求所有人實名上網, 這跟美國國安局以反恐之名全面監聽一樣, 根本就只是找個藉口來強化國家對公民的監控。 網路實名不僅不是萬靈丹, 而且會傷害許多弱勢族群。 請見 EFF 好文 「不是只有戳樂跟具有不同政治意見的人才需要線上匿名的保護」。
但是, 敢做不敢當的匿名小孬孬確實存在。 我個人很認同 神經大條一點 的建議。 嘴巴跟指頭長在別人身上, 你管不著; 心情卻是自己可以決定的。 又, 向那些霸凌受害者大推朱家安好文: 『搞懂攻擊模式,便知反擊招式──「霸凌」及衍生案例討論 』 除此之外, 社會就真的束手無策了嗎?
謾罵情況比較嚴重的論壇, 可以考慮修改論壇的程式碼, 把未註冊及註冊不滿一個月的帳號用較小的字型或較淡的顏色顯示。 視覺效果的不同, 對於被批評者的心情是否有差別? 值得心理學家研究一下。 但至少對於閱讀者而言, 印象效果顯然會輕重有別。
至於註冊已久又有真實互動的帳號或是個人部落格如果厲言相向呢? 到底是 被罵的人活該 還是罵人者 high 過頭或造謠抹黑? 有必要的話就請檢調 拿既有的誹謗、 公然污辱等等法條 直接去調查吧。 光是網路上留下的公開記錄就已經很好查了。 如果情節夠嚴重, 檢察官依法要求, 調出伺服器那邊的資訊, 哪還需要實名制呢? 網路實名制的想法, 只是藉題發揮而已吧。 [6/11 補充: 沒有警察協助, 單單只是搜尋網路就辦到了: 瑞典主持人上門逮酸民。 (原文是 採訪的聲音檔) 很讚的處置; 很爛的中文名詞翻譯: troll 是 「戳樂」 不是酸民好嗎? ]
真正因為 「匿名」 而造成社會傷害、 真正需要修法要求實名的, 是 「公共議題決策當責」 的領域好嗎? 網路霸凌的受害者通常是一次一個人或幾個人; 有些情況下受害者可以選擇不去看、 不理會。 課綱 「微調」, 受影響的是下一代整體的教育, 受害者無法選擇不去看、 不理會。 但是吵了那麼久 這些敢做不敢當的匿名小孬孬 國教院課綱委員到底是誰? 我們不曉得。 學運期間, 警察違憲毆打民眾事件 [ 1、 2、 3] 當中, 受害者有很多人, 受害者無法選擇不去看、 不理會。 更重要的是: 加害者代表公權力。 但是 躲在方仰寧局長背後 發號施令的真正最高層、 敢做不敢當小孬孬長官到底是誰? 我們不曉得。 再更早的 智財局意圖封網事件, 受影響的是全國民眾, 我們無法選擇不去看、 不理會。 但是智財局口中的 「部分權利人團體」 這些背後操縱政府、 敢做不敢當的匿名小孬孬到底是誰? 政府從來就不敢講。 終究還得透過 維基解密上面的 Sony 外洩 e-mail 我們終於才知道果然沒猜錯。
影響眾人、 悠關公共事務的決策者或意見參與者不需要具名負責; (只因為少數謾罵者而被連坐的) 一般網友卻又應該被要求實名上網? 同時主張這兩種矛盾立場的腦殘丁丁, 奉勸你最好還是匿名發言, 這樣被大家圍剿的時候才比較不會太難看 :-) [然後你又犯了一個自我矛盾。]
如果有什麼事值得立法要求具名, 當然應該優先要求各級政府各項重大決策的會議記錄公開、 與會者具名。 沒有公佈會議記錄、 沒有出席人員名單的重大爭議性決議, 一律沒有法律效力, 公務員不需遵從執行。 這比網路實名的不良副作用小, 提升政治清明度的正面效果又比網路實名對於減少霸凌的效果更明確無爭議。
好吧, 老實說, 就算具名了, 也不一定代表會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啦。 靠, 就算簽名章都蓋下去了, 只要你夠位高權重, 而不是簽名借小錢的販夫走足, 一樣可以硬拗、 拒絕對自己的職權決策負責啊! 美河市案 馬總統:是簽名章非簽名。 既然沒有法律效力, 以後乾脆把市長蓋章那個欄位省下來吧。 重大案件都叫科員負責就好啦, 反正我們的公務員都很乖、 都不懂得善用 公務人員保障法, 一定會逆來順受, 代長官認罪的。
如何處理敢做不敢當的小孬孬? 面對一些位高權重、 永遠不會認錯、 沒有羞恥心、 但總是有愚忠下屬當他擋箭牌的人, 老實說, 我們的社會好像還真的對他束手無策啊!
[我沒有匿名哦。 讀完本文自行對號入座、 覺得被霸凌的當事人, 歡迎來告我。 如果你不來告我, 那表示其他那些 [罵人比我不兇、事實根據比我豐富、針對性比我低] 的所有案例, (1) 都算不上霸凌 -- 所以請不要把針針見血的嚴厲批評跟霸凌混為一談 (2) 有名有姓的你都不告了, 搞實名制有屁用啊?]
[同時也是在示範給那些跟我一樣修養不太好的人看: 罵人想要避免淪為霸凌,有哪些要領必須注意?]
談到 「隱私」 與 「當責」 (accountability) 的時候, 人們總是認為自己應該享有隱私, 別人應該敢做敢當。 -- 科幻小說家 David B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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