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小孬孬? 公務員應學會自保

大和田: 上司的失敗卻是下屬的責任 要解釋 "accountability" 這個英文字, 我那一長篇舊文 遠遠不及 「半澤直樹」 劇中大和田的半句話來得簡單扼要: 「上司的過錯部下扛。」 這就是東方人 欠缺 accountability 的絕佳寫照。 公務員, 你知道有法律保護你嗎? 別再愚忠了吧!

小孬孬長官想做一件事。 他找來部下, 暗示、 明示要部下去做。 部下知道此事違法或違背良心, 覺得渾身不對勁。 但他既不想去做這件違法或或違背良心的事, 又不敢違抗長官的指令。 如果是一般合法的命令, 單就 「分工」 來說, 長官把 responsibility 分給部下, 這是很自然的事情。 壞就壞在小孬孬長官還想把 accountability 也丟給部下, 也就是未來萬一出事, 大眾 「究責」 的時候, 他希望有部下替他承擔。 一個社會如果能夠明白分辨 accountability 跟 responsibility, 就會知道: 你可以把 responsibility 分出去; 但你不能把 accountability 分出去要求決策者扛起責任, 這就是 accountability。

被小孬孬長官威脅利誘去做非法勾當或引起社會厭惡觀感的公務員們, 應該要從方仰寧身上學到一些教訓。

警察驅離公投盟 事件導致中正一分局被圍。 局長方仰寧在 「散步」 群眾的壓力下, 第一時間被迫扛起 accountability。 群眾不一定學過 accountability 這個字, 但大家直覺地知道: 問題不在執行 responsibility 的現場警員, 而在決策高層, 所以要方仰寧出面 「負責」 (be accountable)。 其實洪崇晏當時在現場也曾進一步追問方仰寧是誰下的指令; 很可惜, 「散步」 的群眾沒有把重點放在這個問題, 於是愚忠的方仰寧順利地幫躲在幕後的小孬孬長官擋下這場火。 而 「無限期支持方仰寧」 的高人氣粉絲團也顯示: 「上司的過錯部下扛」 這種價值觀、 「愚忠」 這種屬性, 在臺灣可能還真的有相當大的市場。 公務員們, 如果你的長官從來就是一個小孬孬, 但你還是很敬愛他, 所以你還是很願意 (違背社會期待地) 保護他、 把他手上的 accountability 接過來、 願意在未來事情爆開時當他的擋箭牌/防火牆/代理受氣包, 那麼 「無限期支持 XXX (<==你的大名)」 的熱門粉絲團, 就是你可以預見的最美好的未來。

不過群眾退去之後, 大家靜下來思考更重要、 更基本的問題。 酥餅的比喻 一針見血。 方仰寧的態度是: 「我就是要殺人(驅離),到時候真的違法(違憲)的話我會負責。」 為什麼一位警察局長竟會拒絕停下來自問: 我到底是在 「執法」 還是在 「執意違法」? 請你告訴我, 是什麼力量逼他走到這個地步? 當然是因為方仰寧背後有一個 「企圖把 accountability 丟給下屬」 的小孬孬長官。

隔幾天後, 臺北市長郝龍斌跳出來說警察局長有回報給市長, 也就是說, 是他自己核可的。 郝龍斌終於勇敢地撿起 (本就屬於長官應該承擔的) accountability, 讓大眾看到局長跟分局長兩位部下只是執行他們的 responsibility、 讓大眾把矛頭轉向。

勇敢的方仰寧隊長挺身站在第一線,
保護著躲在他背後的小孬孬長官們! 但是別鬧了, 你真的相信被勇敢的 方隊長 方分局長保護得好好的 小孬孬警察局長黃昇勇是最初的下令者嗎? 你真的相信應該對於 「違反憲法價值」 負最終責任的人, 是郝龍斌嗎? 公投盟的蔡丁貴教授很有風度地 誇獎並推薦方仰寧擔任警政署長, 讓大家跌破眼鏡。 我覺得蔡教授其實是很客氣地在提醒大家要思考: 誰才是真正應該擔起 accountability 的人? 既然方仰寧比背後的小孬孬長官有勇氣扛下 accountability, 那麼也許他比背後的小孬孬長官更適任這個 accountability 真正歸屬的職位。 雖然我也叫阿貴, 但我的修養跟風度 (還有勇氣) 遠遠不及蔡教授。 容我粗俗直白地說: 警政署長王卓鈞 (或者更高層) 應該要有的 [消音], 我們只能在方仰寧身上看到啦。 (呃.. 我的意思不是說真的看到什麼...部位, 而是說大家可以感受到: 撇開違憲不談, 愚忠的方仰寧, 是個真正帶種的男子漢。

當然, 聰明的你, 應該進一步問: 為什麼臺北市長要幫警政署長扛下 accountability? 還是兩者背後有另一個更沒有 [消音] 的小孬孬長官?

不過本文的重點不是追查最高層的小孬孬長官; 愚忠的方仰寧只是一個很合適拿來解釋 accountability 的例子。 本文的重點是英文教學, 還有要給公務員一些忠告。 你知道有一部 公務人員保障法 嗎?

第 17 條 --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 而以書面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 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 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 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 視為撤回其命令。

如果你並不怎麼認同你的長官, 也沒有興趣 (違背社會期待地) 保護他做非法的事、 沒有興趣當他的擋箭牌/防火牆/代理受氣包, 那麼下次他要你做一些違法/違背良心的事情的時候, 請向他索取書面命令。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 他不能因此而對你降等/減俸/... 等等。 了不起就是從此以後處處找你麻煩而已。 這總比當他的擋箭牌/防火牆/代理受氣包要好太多了。 如果有夠多的同僚跟你一樣要求書面命令, 那麼他更難找你們每一個人的麻煩。

這當然會有點尷尬、 這當然需要勇氣。 但是比起 「現在屈服於小孬孬長官的淫威導致後來你必須面對司法判決和大眾輿論」, 尷尬跟被找麻煩相對而言其實只是很小的問題而已, 你不覺得嗎?

半澤花:
就是有你們這班沒常識的人(公務員),國家才會不行。 最可怕的狀況是: 一開始因為臉皮比較薄, 所以不敢要求書面命令、 就直接替小孬孬長官扛下什麼不可見人的秘密, 但是等到越陷越深才後悔想要抽腿, 那時候才更尷尬、 更為難吧。 先別管小花說什麼國家行不行了, 連你自身的安危都難保啊! 你知道太多了, 而且你不懂得像 ptt 鄉民一樣不時就要寫一份不自殺聲明。 你最好祈禱你的長官是真正的小孬孬, 而不是 (任內發生五起離奇命案 的) 五星級縣長劉政鴻。

懂得善用 「公務人員保障法」 所賦予你的權利, 公務員, 你可以不需要像近藤直弼一樣可憐。 面對可疑的命令時, 索取書面命令、 複製很多份給親朋好友以防萬一, 這不只是公務員保障自己、 保障家人的方法, 也是在幫助臺灣淘汰小孬孬長官、 讓臺灣進步成一個懂得對政府官員要求 accountability 的真正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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