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 「著作權」 跟 「人權」 只能二選一

選擇 「著作權」 還是選擇 「實體財產權/私密通訊權/言論自由」? 網路時代, 我們的社會面臨一個困難的選擇題: 到底應該保護著作權, 還是應該保障實體財產權/私密通訊權/言論自由等等基本人權? 對不起, 沒有折衷方案、 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法、 沒有各退一步的選項。 我們只能二選一。

無政府資本主義 的法律專家 Stephan Kinsella 在他的文章 「SOPA 只是病癥; 著作權才是病灶: 用 SOPA 戳破著作權迷夢」 當中說道:

為什麼應該要廢除專利法與著作權法? 這並不是社會主義 vs 自由主義的問題。 [專利法與著作權法] 跟 [財產權、 資本主義、 自由市場、 競爭] 這些概念從根本上就互相抵觸。 如果你對私有財產和自由市場理解得夠透徹的話, 就會了解到: 著作權其實是國家賦予的一種 「規避競爭」 權力, 它用來替特定偏好進行言論管制, 最終會侵犯私有財產權、 造成我們今日所見的警察國家。

他並引用瑞士盜版黨創辦人 Rick Falkvinge 的文章 「是該停止假裝認同著作壟斷權了」:

其實著作權產業說的沒錯: 著作權壟斷還真的非得靠這些荒謬的法律來支撐不可。 接上網路的通用電腦、 匿名的自由言論、 公民自由這些事情都會讓 「數位資訊散佈壟斷權」 破功。 既然法律無法用來禁止科技進步, 那麼為了維護這個正在崩解的 (著作權) 壟斷, 我們就只好用它來犧牲基本的公民權利。 我們所看到的 (DMCA, SOPA, ACTA, TPP, ...) 就是這情況下的產物。

「盜版黨創辦人所說的話, 當然很偏激囉!」 有人會不屑地說。 那麼, 也許這些人會覺得 「抄襲織布花樣者, 繫輪碎骨凌遲至死」 這樣的法律比較不偏激? 畢竟那是 "偏激的" Falkvinge 所提出來批判的中世紀時代反盜版法 -- 那是王法耶! 偏激的當然是盜版黨囉, 對吧?

Techdirt 的 Mike Masnick 用這個標題: 「阻止檔案分享的唯一辦法, 就是禁止私密通信」 來摘要歐盟議會盜版黨議員 Christian Engstrom 的文章 「著作權法把孩子們變成罪犯; 改革才能幫創作家和大眾帶來豐富的生活」。 Engstrom 說:

只要公民之間的私密通訊管道存在, 這些管道就一定會被拿來侵犯著作權。 如果想限制檔案分享, 唯一的辦法就是禁止私人通訊。 在過去十年間, 大型企業感受到他們的壟斷事業遭到威脅, 所以透過政治說客讓著作權法朝這個方向在演進。 如果我們想保護基本人權, 就必須扭轉這個趨勢。

以上並不是理論。 TorrentFreak 觀察到: 在近日 SOPA 法案與 MegaUpload 關站事件之後, 匿名/分散式/無法禁止的檔案分享軟體下載流量突然爆增 -- 例如 不需要種子的 BT 分享軟體 Tribler 下載量突然衝破十萬; 而 完全保護隱私的社交圈 RetroShare 下載量則爆增十倍。 如果要認真地保護智財權, 看來光是 污名化 P2P 還不夠, 我們還必須進一步把撰寫 P2P 軟體及撰寫教學文、 倡議捍衛個人私密通訊權的 「共犯」 (對哦, 我也是耶) 通通抓去關才對。

知名科技網站 BoingBoing 創辦人也是科幻小說作家 Cory Doctorow 最近一場演講 電腦使用權大戰即將上演 非常值得一看。 (我不是用聽的, 而是讀 講稿。) 他指出近來這些荒謬的著作權法案, 起因於立法者對資訊科技的無知。 比方說, 如果你能證明開車使用電話 -- 即使是免持電話 -- 提高車禍事故率, 那麼或許你可以說服議員立法禁止汽車配備免持電話。 另一方面, 沒有人會傻到同意 「因為銀行搶犯犯案時都會用到輪子, 所以我們應該立法限定輪子的使用場合」。 兩者的差別, 在於前者只是企圖拿掉一個功能; 而後者則是企圖對一個通用 (general-purpose) 的工具做出不合理的限定。 電腦和網路都是通用的工具。 要求電腦只准複製某些資訊而不准複製其他資訊 (不論你想阻止流通的是版權所有的影片、 色情圖片、 被曝光的隱私、 或是揭發政府企業惡行的公民新聞) 就像要求有輪子的交通工具不准替銀行搶犯服務一樣, 不可行。 (最後這句話是我講的。)

如果你了解電腦和網路, 大概就會知道這些法律越補越大洞。 這些法律說: 某些特定軟體在執行的時候, 你不准研究你的電腦; 你在你自己的電腦裡面所學到的某些知識, 不准分享給朋友; 這些法律甚至讓 「網路言論管制」 變得非常容易, 連提出侵權證明都不必就可以撤下內容。 這些法律無視現實, 而現實也不理會它們。 畢竟, 這些法律通過之後, 複製只是變得更容易而已。

最終,

想要控制電腦 (禁止拷貝某些東西) 的努力, 到最後都必須演化成官方版的 rootkits (植入你電腦的惡意程式); 而想要控制網路 (禁止拷貝某些東西) 的努力, 到最後都必須演化成 (極權國家) 監控與過濾網路的機制。

事實上, 他們講的都還算客氣。 如果真的要落實智財保護, 光是放棄言論自由、 放棄私密通訊權、 允許政府及資訊大廠控制電腦跟網路、 甚至 否定實體財產權, 這些都還是不夠的。 我早就說過了: 唯有 割掉所有人的眼睛耳朵改裝成經過官方認證的版本, 才能完封 analog hole, 才能徹底保護著作權。

[2013/5/30 補充] 利益團體的報告呼籲美國國會: 請允許我們在大眾的電腦安裝控管軟體吧。 只要一出現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就把電腦鎖起來, 直到他們自首認罪為止。 BoingBoing 評: 他們想合法化 rootkit、 間諜軟體、 勒贖軟體 (ransomware)。 還沒看懂, 還認為 「保護智財」 是正義之戰嗎? 讓我翻譯成白話文吧: 「你們這些死老百姓太愛盜版了! 政府應該立法讓我們接管你們的電腦。」

我們到底要選擇保衛實體財產權/私密通訊權/言論自由等等基本人權, 還是要選擇保衛著作權? 我知道很多臺灣人都不喜歡二元對立 (我也不喜歡), 很多人都喜歡當中間選民 (我也是)。 但是這個問題就像是在二次元世界的一個高峰上面想要放一顆球一樣, 任憑你如何努力, 都沒辦法找到一個折衷的平衡點。 它終究會滾到 (非常接近) 一個極端或 (非常接近) 另一個極端。

利益團體透過大學及政府對臺灣民眾的 「智財洗腦」 (請搜尋) 已經讓我們的社會越來越走向保護智財的極端。 但網際網路把全球所有國家綁在一起, 讓每個國家對這個選擇題無法提出自己個別的答案; 這是全球人類必須共同做出一致決定的一個選擇題。 不論世界會走向人權崩盤或智財體系崩盤, 提早思考這個問題, 至少我們對於即將到來的大地震, 可以預先有一些心理準備和避險措施。

(國王問道:) 「假如我命令一位將軍從一朵花到一朵花像蝴蝶一樣飛, 或寫一齣悲劇, 或變成一隻海鳥, 而假如那位將軍不執行我下的命令, 那麼, 錯到底在他還是在我?」 -- Antoine de Saint-Exupéry, 小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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