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 Culture" 摘要
本摘要接受教育部計畫補助:
MOE-097-03-02-2-23-4-03
97 年度 「科技與社會跨領域教學計畫」 --
「數位科技與公民參與」
"Free Culture" by Lawrence Lessig
- 1945 年北卡農夫 Thomas Lee 與 Tinie Causby 的雞隻,
因為低空飛行的軍機而減產, 提出對政府的控訴
- 觀點一: "自古以來,
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從地表向上無限延申"
- 觀點二: (Douglas 法官) "若然, 則一趟飛航將面臨無數官司。
犯眾怒的想法" "Common sense revolts at the idea."
- "What the law demands today is increasingly silly as a
sheriff arresting an airplane for trespass."
- 1930 年代, 調幅技術 (Amplitude Modulation) 是主流, RCA
公司是市場龍頭
- RCA 公司員工 Edwin Howard Armstrong 發明調頻技術 (Frequency
Modulation); RCA 總裁 David Sarnoff 體認到新技術的威脅後,
用行銷, 專利, 政治力阻撓
- 二次大戰開始, 大眾注意力轉移, RCA 成功閹割 FM 技術,
Armstrong 自殺
- (今日我們允許 「受到新技術威脅的利益受損者」 扭曲法律) "We
allow it [not because most of us really believe in these
changes, but] because the interests most threatened are among
the most powerful players in our depressingly compromised
process of making law."
- 1928 年 Disney 成功地為卡通人物 "Steamboat Willie"
(米老鼠前身) 配音, 開始終結默劇時代
- 不過人物其實是從 Buster Keaton 創作的 Steamboat Bill, Jr.
抄襲來的
- 抄襲的故事還多得很, 包含白雪公主, 灰姑娘, 小飛俠, ...
- 修飾格林童話 (及其他童話) 中的恐懼與危險成分,
以歡愉及滑稽的動畫呈現
- "This is a kind of creativity. It is a creativity that we
should remember and celebrate."
- 日本的 Doujinshi 同人誌:
把市場上的小說/漫畫拿來產生衍生創作 (但純抄襲不算)
- 這是違法行為; L.L. 問:
"為什麼沒有太多作者控告同人誌作者?"
- Temple 大學法學教授 Salil Mehra 的理論:
原創作者認為同人誌現象可以刺激商機與創意; L.L. 追問:
"即便整體現象確實如此, 為何原創作者個人會認同?";
律師事務所的朋友: "我們的律師不夠"
- "Would Japan be better off with more lawyers? Would manga
be richer if doujinshi artists were regularly prosecuted? ...
Would lawyers fighting this piracy help their clients or hurt
them?"
- 貴註: 粉絲小說
與此相類
關於 「創意」 的省思
- 我們的世界當然需要財產的觀念! 如果 Disney 拿了 Keaton
的一支筆; 同人誌作者拿了原創作者的一本漫畫,
所有人都認為不應該
- 但是 「財產」 的觀念無法完整描述創作行為 -
多數人都認為 Disney 基於 Keaton 的衍生創作,
同人誌作者基於原作者的衍生創作, 並沒有什麼不對
- 「如果演出沙士比亞 (或唐詩宋詞) 的作品, 需要先獲得授權,
對社會文化是好事」 -- 真的有人相信這樣的論點嗎?
- 每個社會都有部分的文化資產允許大家自由取用
- 我們的社會正在走向不自由; 請搜尋: ascap girl scout
- 由於沖洗相片需要器材與技術, 「照相」 原本是專家的事
- 柯達分離 「照」 與 「沖」 讓大眾得以參與
- 反對者: 隨意照相, 是從被照者 (或被照物的擁有人)
身上取走有價值的東西 - 是竊盜行為! ("if value, then
right")
- 如果成立, 那麼柯達的罪行就相當於 Napster -
提供技術便利犯罪
還好照相不須取得授權, 所以照相技術可以用於教育:
- "Media literacy" 計劃: 藉由參與攝影,
教兒童理解/分析/解構影象媒體
- 重點不在培育新秀導播, 而在教一般大眾藉新技術表達自己
- 廿世紀的媒體科技與法律, 在權貴一族, 與唯讀/消費者/電視族
之間畫上一條鴻溝
- 洛杉磯位於教育弱勢地區的一所學校的 「影象表達教育」
- John Seely Brown: "從拆機器當中學習"
- RPI 學生 Jesse Jordan 改進既有的, 基於微軟網路芳鄰技術的,
校園搜尋引擎
- 校園內的學生可以很方便地分享自己的筆記, 短片作品, 系所介紹,
...
- 還有音樂
- RIAA 控告
Jordan "蓄意觸法", 求償一千五百萬美金
- 是誰在高喊道德? 是誰需要道德教育?
If "piracy" means using the creative property of
others without their permission--if "if value, then right" is
true--then the history of the content industry is a history of
piracy. Every important sector of "big media" today--film,
records, radio, and cable TV--was born of a kind of piracy so
defined. The consistent story is how last generation's
pirates join this generation's country club--until now.
- 廿紀初, 美國東岸的 MPPC 握有許多製片技術專利
- "獨立製片" 公司無視 MPPC 警告, 持續製片/銷售
- MPPC 的一個單位 GFC 沒收器具, 脅迫戲院, 壟斷影片交易
- 獨立製片者經常受到騷擾, 器材遺失, "意外" 頻傳, 建築損毀,
甚至人員傷亡
- William Fox (今廿世紀福斯公司創辦人)
及其他獨立製片者逃到西岸, 以 "竊盜" 來的技術建立好來塢王國
- 留聲機與 "自彈鋼琴" 發明之前, 取得樂譜需要授權;
公開演奏需要另一份授權
- 但如果我在家裡錄音, 複製, 然後拿出去分送或出售呢?
- "作曲家的創作, 天賦, 才華被揩油"
- 法院判決: 國會定出公定價格, 錄製者必須付固定的權利金
(statutory license) 給作曲家, 然後就可以任意複製
- 音樂產業於焉誕生; 消費者隨之受惠; 作曲家得到一點補償
- 廣播電臺需要付作曲家權利金;
但不需要付演奏者/演唱者權利金
- 想像你作的歌曲, 馬丹娜很喜歡, 不但演唱,
還變成一首熱門歌曲
- 馬丹娜要付你權利金; 電臺要付你權利金;
電臺不必付馬丹娜權利金; 合理嗎?
- 當然你可以說馬丹娜藉由提高唱片銷售量間接獲利; 可能也是事實;
但法律沒有給她決定的機會
- 有線電視業者一開始拒絕付權利金給無線電視業者
- 他們跟 Napster 一樣踩到上游業者的權益; 但與 Napster
不同的是, 他們同時也向下游收費
- 最高法院兩度判決有線電視業者不必付權利金
- 三十年後, 塵埃落定, 如音樂產業一例, 以 statutory license
收場
- 美國獨立之初也是一個 "竊盜" 天堂;
但美國不允許其他國家享受相同的童年
- 當然, 合法與否是一回事; 合理與否是另一回事
- "原本就不存在的市場", "取之而不減一分", "上癮論"
這些論點都有道理; 但非法拷貝就是非法拷貝
- 但 P2P 不同於此:
- 跟好來塢一樣, P2P 是在一個過度控制的環境下誕生
- 跟音樂產業一樣, P2P 只不過是善用新科技
- 跟有線電視業者不同的是, 沒有人在販賣這些內容
- 從法律觀點來看, 只有 (4) 明顯合法
- 從經濟觀點來看, 只有 (1) 明顯傷害創作者
- 即便是 (1) 還是值得我們問: 到底有多麼傷害作者 (請與以上四個
"竊盜產業" 對照)
- (2) 是違法的, 但有利於所有人, 包含唱片公司
- (3) 對社會整體有利
- 為了防範 (1), 而傷害 (4), 這樣對嗎?
- 唱片公司不斷地說: "我們損失了這麼多"; 大眾應該問的是:
"社會整體可以得到多少?"
案例 |
"苦" 主 |
法院判決 |
國會意見 |
錄音 |
作曲家 |
不予保護 |
定額權利金 |
廣播/無線電視 |
演奏/唱者 |
無 |
無 |
有線電視 |
無線電視 |
不予保護 |
定額權利金 |
錄影帶 |
製片廠 |
不予保護 |
無 |
- 狄士尼是不是盜版罪犯?
- 如果改編者需要徵詢原作者的同意, 同人誌會不會更好?
- 促成大眾有機會參與創作/批評文化的 (攝影) 技術應否管制?
- 建制搜尋引擎者罰款一千五百萬美元, 這樣對嗎?
- 愛迪生當初如果控制制片技術, 世界會更好嗎?
- 每個樂隊都應該僱一位律師幫他們取得作曲家授權嗎?
- 沙士比亞在 16-17 世紀的創作, 在近兩世紀後, "著作權"
仍為倫敦出版公司 Jacob Tonson 所獨佔
- 1710 年的 Statue of Anne 將壟斷權的年限定為 14(+14) 年;
當時壟斷出版權的 Conger 們群起反對
- 背景 1: 出發點不是財產權, 而是壟斷權
- 背景 2: 出版社是皇室的工具,
拿英國人的自由換取他們的壟斷權
- Beckett 控訴 Donaldson 盜版, 1774 年判決 Beckett 敗訴,
"公共領域" 概念形成
- Jon Else 製作記錄片 "Sing Faster"
探討歌劇場下的舞臺道具工作人員
- 不小心拍到 4.5 秒 Simpson 卡通
- 製作人 Matt Groening 同意; 製片場 Gracie Films 同意; Fox
要價一萬美金
- 合理使用? 史丹佛教授: 理論上是如此;
實際上看誰請得起律師
- Alex Alben 欲製作 Clint Eastwood 專集 CD, 除了專訪,
還有剪影
- 必須取得演員, 導演, 音樂 ... 授權; CD-ROM 授權? 新技術,
不在當初合約中
- $600/人-分鐘 取得多數人的授權;
分居的前妻等等少數人不滿意
- 資源豐富的 Alex Alben 花了一年終於成功; 這麼辛苦,
合理嗎?
- 如果有定型化的合理補償機制, 此類作品會多得多;
沒有人受傷害
- 律師在 250 位法官前面公然犯法:
播放自製的廿世紀影片剪影
- 夢工場與 Mike Myers 簽約開拓 film sampling "新疆界"
- 原本科技促成的創新可能性, 現在變成少數人專享的特權
- Brewster Kahle 建立 Internet Archive Wayback Machine:
人類網路遺產
- 沒有文化遺產的世界: Orwell 的 "1984" 歷史可以竄改;
歷史難以研究, ...
- 史籍與報紙是前人留下的文化遺產; 電視, 電影, 音樂,
廣播呢?
- 影片原本需要留一份在圖書館, 但創作者可借出
- 無線電視: 原本沒有拷貝技術; 後來躲過法律,
不必存在圖書館
- 任何創作的生命周期, 除了商業期還有遺產期
- 廿世紀的文化無法保留, 問題在技術; 廿一世紀的問題在法律
- 看看美國憲法: 智慧 "財產" 從來就不是真正的財產
- 智慧 "財產": 平衡是重點; 問題:
是否該受保護?
如何保護?
- 限制/促成個人行為的四大力量: 法律, 公德, 市場, 環境; 例:
開車
- 網路科技改變環境, 個人自由放大, 某些產業利益受損
- 利益受損就要求政府補償/反制, 政府一定就該照辦嗎?
低窪地居民:水災, 工會:輸入, 柯達:數位相機, 鐵路:公路,
電視廣告:遙控器, ...
- 害蟲 ==> DDT ==> 寂靜的春天
- 不是反對目標, 而是擔憂手段無限上綱產生的副作用
- Duke 大學法律教授 James Boyle: 文化環保
- 美國憲法 (抄襲英國憲法) : 著作權目的在
鼓勵創作
- 著作權年限: 14+14年 ==> 95年/過世+50年
- 申請著作權手續: 書本, 註冊, 留一份在圖書館 ==> 不限
- 著作權防範行為: 出版社全然複製出售 ==> 任何個人,
含衍生創作 (翻譯, 改編搬上螢幕, 製作玩具, ...)
- 古代: 隨意使用
- 著作權時代: 隨意使用 (著作權?
(合理使用?) ) ; 出版商受約束
- 網路時代: 著作權 (合理使用?) ; 出版商, 作者, 用戶皆受約束
- 隨意使用權消失: (1) 立法者未察覺 (2) 衍生創作舉步維艱 (3)
"合理使用" 的負擔遠超過設計
- 15 年來 Video Pipeline 出售 「影片精采片段合輯」
以刺激消費; 一旦以網路方式散佈, 即遭 Disney 控告
- 網路出現之後, "first sale doctrine" 受到挑戰
- 昔日: 法官決定 ; 今日: 軟體決定
- Acrobat eBook 規定: 每 10 天可印幾頁, 可剪貼幾次;
可否軟體朗讀 (含公領域書籍!?)
- 愛麗絲夢遊奇境不可朗讀? 可否為視障者轉檔?
- DMCA: 轉檔犯法! 教愛波狗跳 Jazz 犯法! 解釋 SDMI 破綻犯法!
"合理使用" 犯法!
- 1981 年加州某法院判決 VCR 非法, 製作人力挺 VCR; Conrad
漫畫: VCR 比槍可怕?
- 偵測違法變容易: fan fiction
在俱樂部可以做的事, 搬上網路變犯法
- 貴註: 搜尋 "* fan fiction" 分別用 Barbie, Stark Trek,
Laputa, ... 取代 *
- 1994 以前: 內容創作者與媒體網路必須分家; 1994 以後不必
- 媒體逐漸為少數公司壟斷: 同質及異質皆然
- 1969 Norman Lear 製作 "All in the Family"; ABC: "太偏激了";
CBS: 播出!
- 今天的 Norman Lear 只能乖乖聽話改劇本
- 人民有機會製作/播出反對政府政策的廣告嗎?
(例如藥物管制)
美國著作權法的演進歷史
-
著權概念的濫觴: 皇室欲控制言論 [中文: 1、
2;
英文:
1、
2]
- 美國著作權法的演進歷史:
利益團體遊說國會, 扭曲 「鼓勵創作」 原意, 通過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也被戲稱為 「米老鼠法案」 --
原因)
- 詳見 Lawrence Lessig 所著
「自由文化」 一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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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 年代 |
==> |
19 世紀末 |
==> |
1909 年 |
==> |
20 世紀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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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
改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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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
改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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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
改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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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
改作 |
商用 |
限制 |
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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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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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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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限制 |
非商用 |
自由 |
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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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
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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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自由 |
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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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限制 |
- 歷史上從未有過如此少數的人可以用法律控制社會
- 逐漸緊箍的著作權 (見原文表格): 商用 vs 非商用; 複製 vs
衍生
- 不是反對著作權, 是反對著作權無限擴張
- 網路提供混合改編的無限可能性
- 創作變成預設有罪, 誰還敢創作?
- 合理使用? 你有權利僱律師替你辯護, 如此而已;
被誤告沒有賠償
- s/自由文化/自由市場/g ==> 一樣的結論:
過度的智財權傷害社會
- mp3.com: 方便客戶隨處可聽自購歌曲
- RIAA 五家公司控告 mp3.com ; 其中 Vivendi Universal
不願和解, 勝訴
- Vivendi 買下 mp3.com, 回頭控告當初幫 mp3.com 的律師
malpractice
- EMI 控訴投資 napster 的 Hummer Winblad 投資公司
- BMW 不敢生產可以播放 mp3 的車種
- 更直接掐死創新的法律: broadcast flag
- 網路電臺之於 FM 有如 FM 之於 AM; RIAA
承認它心中的市場長象
- 交通法規; 稅賦法規; 智財權; ... ==> 人人犯法
- 兩個選擇: 更加嚴厲執法, 或把法律放鬆
- 不是說規定星期三謀殺不犯法; 常人越容易犯的法律,
我們越不尊重; 我們怎麼教學生遵守法律?
- 不是要求廢除智財法, 而是討論替代方案
- EFF 的 Fred von Lohmann: 「因為他犯罪, 失去人權活該」
的心態, 將造成社會整體隱私權/受教權/... 的流失
- Verison 保護客戶隱私, 敗給 RIAA
- 人人皆罪犯, 有問題的是所有人, 還是法律?
- Eric Eldred 將版權過期的書數位化上網, 並產生衍生創作
- 1998 年, 美國國會在 40 年內第十一次延長版權過期日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 「為鼓勵創作, 國會有權授與有限期的壟斷權給作者...」
- 有問題的機制: 少數書本的股東計算利益關係,
以政治獻金影響國會
- Sonny Bono CTEA ("米老鼠法案")
影響的最早廿年的創作 (1923-1942) 當中, 僅 2%
有商業價值。 其他創作怎麼辦?
- 難以精確得知這 98% 的版權擁有人 + 今日法律令大眾動輒觸法
==> 無法數位化, 將消失的文化遺產
- Eldred 並非竊盜; 他與竊盜對抗 --
將公領域佔為己有的竊盜
- 影片: 所有權更複雜; 帶子保存更不易 ==>
欠缺商業價值的部分 (佔絕大部分) 將消失
- 「商業誘因」 只對所有創作的一小部分有幫助;
商業生命週期也極短
Now that technology enables us to rebuild the library of
Alexandria, the law gets in the way. And it doesn't get in the
way for any useful copyright purpose, for the purpose of
copyright is to enable the commercial market that spreads
culture. No, we are talking about culture after it has lived its
commercial life. In this context, copyright is serving no purpose
at all related to the spread of knowledge. In this context,
copyright is not an engine of free expression. Copyright is a
brake.
... 94 percent of the films, books, and music produced between
1923 and 1946 is not commercially available.
退而求其次: 想保留逾期的著作權, 請註冊
- Eldred vs 美國政府 (由 Ashcroft 代表)
著作權無限擴張的案件裡, Eldred 敗訴; L. L. 提建議: 那麼至少建立一個註冊機制,
讓超過五十年的作品, 若有人出面註冊 (一塊美金也好),
就保留著作權; 如果沒有, 就變成公版著作
- 註冊是一個不合理的負擔嗎? 土地/車子/...; 省去註冊的麻煩,
換來的是訴訟的麻煩
- "Because we live in a system without formalities, there is
no way easily to build upon or use culture from our past."
- (五十年以上的作品) 註冊, 別人才知道如何與作者聯絡,
取得授權
- 如果作品不值得作者付出一元保護,
又為何值得政府用法律保護?
- 手續繁雜? 何不用技術解決?
- MPAA 反對。 用極薄弱的理由反對。
他們的目的不只是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
他們的目的是消滅公領域。
- ...(略)
智財權重於生命?
- 治療愛滋的藥, 一年 15,000 美元, 約為辛巴威人平均年所得的 30
倍
- 南非允許自印度平行輸入藥品; 歐美反對。 理由:
智慧財產權。
- 除了 「堅守智財」 之外, 沒有任何論點可支持 --
就連幫助歐美藥商賺錢都講不出口 (因為幫不了)
- 害怕國內外定價被拿來比較?
- 合理的智財制度, 不需要無謂地犧牲百萬人的生命
- 我們被洗腦了 (LL 沒用這個詞, 不過冗長的解釋,
意思接近了)
WIPO vs 人類福祉
- 2003 年被取消的 WIPO 會議: Internet﹑ WWW﹑ PLOS﹑ SNP
(單核甘酸多態性)﹑ GPS﹑ 自由軟體 --
基於開放/分享/合作的諸多計畫
- 為何被取消? 微軟的遊說; 美國專利局國際關係組長 Lois Boland
代為發聲
- 自由軟體並不反對智財權; WIPO 應該討論 「平衡」 而非僅允許
「基本教義」; 就算談基本教義, 也應允許 "自願放棄"
者表達意見
- Boland 女士犯了法學院一年級學生程度的錯; 認為 "自願放棄"
是一種罪惡?
結論
- 「平衡」 才是傳統; 智財極端主義並不是。
- 但是我們已經失去了對於 「財產」 的批判思考能力。
- 輿論, 是一種不可忽視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