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界的政治角力: 網路需不需要中立性?



報告人: 洪朝貴 https://frdm.cyut.edu.tw/~ckhung/
單位:

* 本簡報大部分主要來自 Ed Felten 所撰的 Nuts and Bolts of Network Neutrality 一文; 也請見 講義版論文版

2018/12/27 更新

這幾年美國通過又廢除網路中立法, 引發熱議。 一旦變成大眾議題之後, 現在的討論開始有點失焦。 本文所談的網路中立性, 屬於 Ed Felten 所說的 「網路中立的三種定義」 當中的 「技術觀點定義」。

分散式智慧 或 集權式智慧?

  1. 網際網路異於一般網路, 在於它將智慧分散於邊緣 -- end-to-end principle
  2. 優點一: 加總而言, 邊緣的運算能力強; 智慧應該放在資源豐富處
  3. 優點二: 邊緣的裝置貼近用戶, 由用戶直接指揮
  4. 優點三: 邊緣發生創新的機率較高
  5. 這其實是一場控制權之爭 -- 智慧放置處, 有較多創新與利潤機會

必要與非必要的封包歧視

(聚焦單一路由器)

  1. 必要歧視 (minimal discrimination): 頻寬與緩衝儲存空間不足時, 不得已只好丟棄低優先權的封包 ("best effort principle")
  2. 非必要歧視 (non-minimal discrimination): 給低優先權的封包設定上限, 即便高優先權的頻寬尚未用盡, 也不准更多低優先權封包通過
  3. 從技術角度看, 「非必要歧視」 沒有立足點

「延遲類」 歧視

  1. 許多封包搶同一出口時, 誰先通過? (優先順序並不必然按照抵達的先後順序)
  2. 即便只採必要歧視, 當低優先權封包遇到高優先權尖峰時段, 也會產生 "jitter"
  3. 雙向且即時的應用, 最怕 jitter; 例: VoIP
  4. 提供用戶連線的電話公司, 有動機製造歧視

偵測歧視

  1. 最難處理的就像上述狀況: 透過電話公司上網的客戶, 使用 VoIP 時感受到 jitter; 「網路中立法案」 應如何處置該電話公司?
  2. 最難處理狀況當中的最難處理狀況: 電話公司沒有任何主動製造 jitter 的動作; 但很樂意不主動去設法降低 jitter (因為已盡力避免非必要歧視)
  3. (執行法律有困難)
  4. 以職場歧視女性為例:
    • A: 「限男性」
    • B: 「不限性別」 但其實對每位女性都找一個拒絕的藉口
    • C: 「不限性別」 但某些機制無意中造成僱用女性的比例偏低
    • D: 「不限性別」 但刻意採用某些機制以降低僱用女性的比例
    • E: 「不限性別」 也無歧視; 純粹機率因素造成僱用女性的比例偏低
  5. B 有點難辯識; C,D,E 非常難辯識

不同的文化如何面對網路塞車

  1. 網際網路的傳統: 合作﹑ 禮貌﹑ 公平 -- 大家塞車我就減速
  2. 不合作的人其實佔便宜; 但大家都有合作的動機
  3. 非必要歧視將降低大家合作的動機 ( 「反正有人負責」 )
  4. 擴大來說, 非必要歧視將改變用戶及應用軟體的態度

拉鋸戰

  1. VPN, 加密與 Tunneling
  2. 丟棄隨意點選的封包
  3. 檢視封包長短/頻率
  4. ...
  5. 無謂的資源浪費

實例: FB+維基百科的不中立網路在安哥拉被拿來盜版

QoS

  1. QoS 對於 「需求高於網路速度」 的應用, 沒有意義
  2. QoS 對於 「需求遠低於網路速度」 的應用, 沒有意義
  3. QoS 不是破壞中立性很有說服力的藉口

破壞網路中立的動機

  1. 電信業者面對 VoIP 的競爭, 有動機干擾 VoIP 相關封包
  2. 美國有線電視業者 Comcast 暗中阻擋 p2p 封包以阻止 hdtv 的競爭
  3. ISP 設立閘門, 向數位內容提供者 (Yahoo, Google, YouTube, 網路電臺, ...) 收取差異化費用
  4. ISP 設立閘門, 根據連線目的地, 向用戶收取不同的費用
  5. 其他可能受害者: 線上遊戲業者, 雲端服務業者, ...
  6. 倡議以監控傳輸內容方式保護智財人士, 有動機破壞網路中立 (RIAA 藉刀殺人)

一些比喻

  1. 如果電力公司有權依據用戶接用不同的設備 (冷氣/手機充電座/維生系統) 而收取不同費用/給予不同時段限制...
  2. 如果營運全國道路系統的公司, 有權給予特定廠牌汽車專屬車道, 或有權限制車內乘載客人的政黨...

案例: Comcast vs P2P

  1. 美國最大的有線電視公司, 也是美國最大的 ISP Comcast 自 2006 年起, 在它所轄的網路上放置偽裝的封包, 欺騙用戶的 P2P 軟體, 導致用戶無法使用 P2P。
  2. Comcast 暗中阻撓用戶的作為, 並不局限於 P2P 軟體 -- 包含 Lotus Notes 與 Google 的用戶都受到干擾。
  3. FCC 出面調查, 公聽會大爆滿, 後來經證實, 原來是 Comcast 付錢請人出席。
  4. Comcast 與用戶達成和解, 每位用戶最高可獲賠 16 美元。

三種立場

Opposing Views 網站的討論, 正反兩面的議題, 有三種不同的立場:

  1. "Save the Internet"﹑ "Open Internet Coalition"﹑ "Public Knowledge" 都表示支持政府管制業者以促成網路中立。
  2. "The Cato Institute" 反對網路中立立法: (1) Comcast 案例說明輿論的力量夠大 (2) 業者遊說關說政府, 網路中立性法條反而被操作扭曲, 變成提高進入市場門檻的工具?
  3. "Hands Off the Internet" 反對網路中立立法: (1) 網路中立性法案將促成政府伸手進入業者所屬的網路 (2) 網路中立性法案會傷害業者所僱用的員工的工作機會。

結論

1984

  1. Lawrence Lessig: Code is Law (而且你可能被某些法條限制, 卻又不被允許詢問法條內容!)
  2. 請搜尋: 「WGA phone home」 及 「windows stealthy update」
  3. 如果智財倡議者控制網路 routing 規則...?
  4. 禁止 P2P 不會提高資安, 只會促進 tunneling 技術的發展, 及沒有建設性的層層相疊程式碼與計算力及頻寬消耗

建議?

  1. 2009 年秋, 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支持網路中立性
  2. 需要倡議網路中立性的重要, 並且用輿論及法律阻止明顯的歧視; 嚴格百分之百的無歧視, 有技術與法律困難; 以價制量? (超越基本度數, 開始加價)
  3. 2010 年智利成為全球第一個通過網路中立立法的國家

校園禁止任何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