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如果寫在 答案那一面 的 右下角, 才可以另得 3 分。)
美國利益團體跟美國政府拿 「保護智慧財產」 作為藉口, 企圖管制網路及控制消費者手中的電子產品。 他們在國內推動日益嚴苛的智財法案; 在國際間, 則以黑箱 「自由貿易」 密約來脅迫其他國家政府通過比美國國內更嚴苛的智財法案。
1999 年通過的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 裡面有幾項高度爭議的機制。 因為電腦手機上保護著作權的 DRM 機制把消費者當作竊賊來防範, 所以必須採用 "security by obscurity" 的概念來設計, 最後必然會被破解。 於是 DMCA 當中有一個 (A) 機制, 禁止用戶研究他手上自己的財產。 這一方面保護了 DRM, 另一方面也讓電子大廠得以禁止競爭對手生產相容的商品, 鼓勵壟斷, 甚至讓大廠可以故意製造自家產品新舊不相容的現象, 鼓勵計畫性報廢。 DMCA 當中另一個 (B) 機制要求網站站長必須扮演盜版警察的角色, 只要有任何人檢舉網站內容疑似盜版, 站長就有義務先刪除內容。 雖然被檢舉者後續還可以有抗議及法院判決的機會, 但通常都不敢行使這些權利。 而檢舉者即使是誣告, 最後也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這造成 (B) 經常被濫用。 「明明不屬於我的著作權, 或早已過期, 卻還是主張他人侵犯我的著作權」 這類的行為稱為 (C)。 法律學者 Jason Mazzone 寫了一本書在探討這類現象。 例如 2013 年微軟檢舉一些 「提供 OpenOffice.org 下載」 的網站, 說這些網站侵權, 或是好來塢數家公司要求移除海盜灣紀錄片, 這些都是 (C) 的案例。
2012 年, 美國利益團體進一步企圖通過一個管制網路的 (D) 法案。 這個法案也有許多爭議之處, 例如 (E) 機制 -- 只要有網頁疑似盜版, 美國政府就有權將它從某個網路服務中除名, 也就是網友將無法再打文字網址造訪該網頁。 這不但省略了司法程序、 可能造成傷及無辜, 而且又沒有實質效果 -- 因為打數字 IP 還是可以造訪網頁。 該法案並且把盜版/山寨/仿冒混為一談, 管制範圍包含與盜版無官的學名藥。 全球許多網站串連網路全黑日、 美國民眾上街抗議並要求參議員勿通過該法案。 多數參議員最後終於不敢投讚成票。 MPAA 主席也是前參議員 (F) 憤憤地對這些參議員表示: 「你工作不保時會向我要錢; 現在我的工作不保, 你卻不理不睬?」 意指這些參議員在競選時 (合法地) 收了 MPAA 的政治獻金, 現在卻不敢實現 MPAA 的意志。
美國又在歐美加墨日韓澳紐等等 「先進國家」 推動黑箱國際密約 (G)。 這個密約要求參與各國必須立法通過 (H) 機制 -- 俗稱 (I) -- 也就是說, ISP (例如中華電信或大屯有線) 發現用戶有盜版行為時, 就要警告用戶, 第三次抓到用戶盜版時, 就有義務切斷用戶網路。 有趣而且可悲的是, 臺灣並不在參與 (G) 的國家之列, 但在 2009 年間, 卻在立法委員丁守中的主導之下, 國、 民兩黨聯手通過了 (I) 法案, 通過了以後卻又不執行 (所以你不知道有這回事、 也不會去向兩黨抗議)。 法國及韓國也在同一時間莫名奇妙地通過這個法案, 後來被民眾罵翻。 後來維基解密 (wikileaks) 的美國外交電文證實了: 美國以三十八萬六千美元的代價收買紐西蘭國會, 所以紐國也在 2010 年通過此一違背多數民意的法案。 (G) 當中另一個高度爭議的機制叫做 (J), 也可以理解成 DRM 加上 DMCA (的 (A) ) 的實體版。 不論是印表機 (的墨水匣)、 咖啡機 (的咖啡包)、 電動汽機車 (的充電電池)、 智慧燈泡、 ... 只要廠商動過手腳禁止買家採用他牌相容耗材, 那麼法律就禁止買家研究破解這些限制。 這會讓壟斷及計畫性報廢更加嚴重。 2012 年 4/20 全歐洲有兩百多個城市串聯上街抗議這個黑箱密約。
另一個以 「自由貿易協訂」 之名進行、 主要參與國為環太平洋國家的黑箱密約是 (K)。 外洩的條文顯示它除了要求參與國簽署立法延長著作權年限之外, 還禁止平行輸入、 要求海關官員負責抓盜版、 並且有著比 (G) 更嚴苛的 (J) 機制。 此外, 其中的 (L) 機制還允許廠商把政府拖到黑箱仲裁庭, 讓各國政府不敢通過擋人財路的法案 (例如環境保護、 民眾健康保護、 員工保護等等)。 先進國家 (G) 裡面至少還有一些剎車條款; 但 (K) 裡面卻連剎車條款也都省略了,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完全無限上綱。 去年 11 月, 條文終於正式公開, 顯示先前外洩的文件是真的, 只是後來因民眾抗議而做了一些小修改, 包含移除 (H) 機制。
另一方面, 哈佛大學法學教授 (M) 撰寫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 一書, 提醒大眾: 新科技經常會挑戰舊的商業模式, 但也會創造新的商業模式, 就像當時因山寨攝影器材而逃到好來塢的電影產業、 以及靠著留聲機技術而成為最早盜版產業的音樂產業一樣。 這些產業本身以山寨或盜版起家; 今日卻想要阻止新的產業。 (M) 鼓勵大眾分享自身的創作, 以更開放的心胸讓彼此可以享用甚至改編他人的作品。 為了讓願意分享的創作者能夠用更簡單的方式來替作品宣告授權許可, 他創作了 (N) 這一套簡單易懂的標示與條文。 選擇以 (N) 方式分享作品的 (圖/文/影/音) 創作者, 基本上都同意自己的作品被他人複製欣賞。 他們還可以進一步就三個問題決定希望閱聽者如何尊重他的著作權: (1) 是否要保留作者姓名? (2) 是否允許商業使用? (3) 是否允許改作?
絕大多數的創作者都會選擇要求閱聽者保留創作者姓名 (否則根本連 (N) 都不必用, 直接將作品釋放到完全自由使用的 (O) 就好了)。 有些創作者希望保留商業壟斷權但歡迎他人使用; 有些創作者不願意別人修改; 還有些創作者希望他人若修改其作品, 那麼修改過的版本也應以相同的方式分享給其他人。 六種常見的 (N) 授權方式當中, 最寬鬆的是 (P)、 最嚴格的是 (Q); 至於 (R) 則類似於 linux 核心 (軟體) 所採用的 (S) 授權。 事實上 (M) 當初會發明 (N), 也是因為受到 Richard M. Stallman 撰寫 (S) 授權的啟發。 維基百科只接受 (T) 跟 (U) 兩類授權的作品; 這也意謂著你不僅可以下載維基百科的內容, 還可以拿它去修改甚至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