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與社會 (中興通識) 小考 C (2015/12/03)

(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如果寫在 答案那一面右下角, 可以多得 3 分。)

美國國會在 1998 年通過一個極具爭議性的法案 (A)。 其中的 (B) 旨在保護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在這個法條之下, 「對自己合法買來的數位產品進行研究/破解/逆向工程」 就可能觸法。 這將鼓勵廠商採用互不相容的檔案格式/通訊協定/充電插座/... 甚至保障廠商可以透過 「刻意製造的自家新舊版產品不相容」 來強迫消費者連同週邊設備一起升級、 達到廠商採用 (C) 策略加速消費者掏腰包的目的。 (A) 裡面還有一個很爭議的 (D) 機制。 號稱為了爭取時效, 此機制讓 (自稱的) 著作權人可以輕易地要求網站移除那些他認為侵犯他著作權的內容。 被指控者有權抗議, 並要求網站把內容放回去。 如此一來兩造就法庭見。 表面上看起來很公平, 但因為法院選擇等等法律技術問題, 其實普遍對被控者不利。 而且因為沒有 「誣告懲罰條款」, 這讓很多指控者大膽地做出逾越著作權法保護的主張, 例如: 明明不是他的作品, 卻主張是他的、 或者著作權已過期, 卻主張著作權還是他的、 ... 等等這類行為通稱為 (E)。 法學教授 Jason Mazzone 寫了一本書專門談這個問題。 此外, (D) 機制也常被政治人物拿來封鎖不利自己的政治評論, 達到言論管制的效果。

2012 年初, 美國國會企圖通過 (F) 法案, 引發選民群起抗議。 為什麼參議員們會支持一個選民所反對的法案? 因為 MPAA 曾經透過前參議員、 時任 MPAA 主席的 (G) 送錢 (政治獻金) 給他的前同事 -- 也就是這些參議員。 換句話說, MPAA 希望花錢買一個法案來管制網路。 最後法案沒通過, (G) 表示: 「我直白地說, 那些仰仗好萊塢的議員必須了解: 這個產業一直在關注誰會為好萊塢的工作權挺身而出。」 「你工作不保時會開口向我要錢; 現在我工作不保你卻對我不理不睬?」 這個法案裡面最爭議的, 包含 (H), 也就是將內含侵權網頁的整個網站從全球的 「文字網址 <==> 數字 IP」 對照表當中移除、 也包含第三方入罪條款。 (F) 並且把三個不同的觀念混為一談, 企圖用 (I) 污名化 (J)。 (I) 原本指的是廠商意圖魚目混珠、 欺騙消費者, 讓消費者誤以為買到名牌產品; (J) 則是泛指概念上學習先驅大廠的新興小廠, 他們自行開發功能類似的產品, 打著不同的品牌名稱, 經常以較低的價格進入市場正當競爭, 產品品質可能好也可能不好。 (F) 法案則用 (I) 一詞來涵蓋 (I)、 (J) 及盜版三件很不相同的事, 意圖讓大眾對於 (I) 及盜版的不滿轉嫁到 (J) 身上。

美國在歐美加墨日澳紐等等先進國家之間推動一個黑箱密約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反仿冒貿易協定」。 表面上說是要降低關稅拼經濟, 實際上裡面包含管制網路的 (K) 機制及 「讓智慧財產權凌駕於實體財產權之上」 的 (L) 機制。 所謂 (K) 指的是 ISP (網路連線提供業者) 對於疑似上網盜版的用戶採取 「第一次警告、 第二次警告、 第三次斷網」 之類的漸進措施。 你可能不知道 (國民黨跟民進黨立法委員也不會希望你知道): 在 (M) 這位立法委員的主導之下, 藍綠立委早在 2009 年就已經聯手、 沒有爭議地通過了這個法案。 韓國跟法國也在同一時間通過相同法案, 最後被民眾罵翻。 臺灣則因為從來沒有認真實施過, 所以很少人知道。 後來維基解密 (wikileaks) 證實美國以三十八萬六千美元的代價收買紐西蘭國會, 也在 2010 年通過此一法案。 這也解釋了為何臺灣兩大黨的立委要聯手通過這個絕對不受歡迎的法案, 卻又不要執行, 到底目的安在、 服務對象是誰。 (可悲的政黨忠貞選民啊!) 至於 (L) 則可以視為 「DRM 加上 (A) 的 (B)」 的實體版。 它會讓 「印表機填充墨水不必換匣」、 「自行研究充電汽車/機車(例如 gogoro)電池」、 「改用非 Keurig 牌咖啡包」 等等行為都犯法。 2012 年 6 月 9 日全歐洲兩百多個城市的民眾串聯上街抗議 ACTA 黑箱密約, ACTA 功敗垂成。

遠見雜誌所誇讚、 馬政府積極爭取要加入的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跨太平洋伙伴關係, 則是另一個黑箱國際密約。 由美國主導、 參與者以環太平洋國家為主。 多次外洩的條文及最終 (今年 11 月) 正式公開的條文顯示: TPP 內含 ACTA 當中的絕大多數爭議條文, 並且更加嚴格。 此外, TPP 還要求參與簽署國家仿美國大幅度延長著作權年限、 禁止平行輸入、 賦予海關判定盜版侵權的義務與權力、 接受 (N) 機制。 澳洲雪梨大學學者 Patricia Ranald 指出: 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NAFTA) 底下, 有超過 60 個 「財團基於 (N) 機制對政府提出控告」 的案例, 其中有 35 個案例旨在否決健康法規與環保法規。 因為這些法規擋了財路, 於是財團向政府求償數十億甚至數百億美金。 此外, ACTA 當中尚且有一些煞車條款; 但在 TPP 當中則付之闕如。

各國政府被美國政府牽著鼻子走、 各國議員背棄民意通過網路管制或其他影響民眾基本財產權的法案, 這些事情之所以能夠在所謂的 「民主國家」 裡發生, 主要是因為這些貿易協定都在黑箱裡面作業, 僅限有錢的財團能夠參與主導, 為 「policy laundering」 提供了很好的操作空間。 民眾如果要捍衛自身的權益, 就必須懂得放棄政黨忠貞, 必須要求政黨承諾公共事務的決策應公開透明、 廣納公民意見。 也就是廿世紀初的美國大法官 (O) 所說的: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Sunlight is the best disinfec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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