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與社會 (中興通識) 小考 B (2015/11/5)

(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如果寫在 答案那一面右下角, 可以多得 3 分。)

想要完美無瑕地開啟 .docx 檔, 當然最好要用 Microsoft Word。 而且要用夠新的版本。 想要開啟 .png 或 .jpg 檔呢? 網頁檔呢? 播放 .mp3 檔呢? 為什麼開啟這些檔案, 卻有多元的選擇? 當電腦工程師要撰寫軟體讀寫某種檔案格式時, 通常必須先取得它的 (A)。 這份文件會詳細地規定/解釋這種檔案的表頭包含哪些資訊、 檔案內容採取什麼方式儲存資料... 等等。 一種檔案格式 (比方說 .html 或 .png) 如果它的 (A) 是公開的、 未受專利限制的、 任何人皆可免費或以合理價格取得的, 那麼它就是一個 (B)。 採用 (B) 對消費者比較有保障, 因為她所創造的文件不會被單一軟體綁架 -- 她永遠可以改用更好更便宜的競爭軟體來開啟她的舊檔。

很遺憾地, 政府/企業/學校在決定採用軟體時, 經常只考慮軟體的功能而不太注意檔案的格式。 這給了廠商很好的操作空間。 廠商可能在採購價格及後續維護價格兩項成本上讓利; 但卻利用 「非 (B)」 的方式大大提高第三項成本, 讓消費者很難改用其他競爭產品。 昇陽電腦創辦人 Scott McNealy 把這種成本稱為 (C)。 他提醒資訊長: 這項成本可能比「採購」及「維護」還要高上十倍, 但卻往往被忽略。

「非 (B)」 也是 (D) 技術的重要基礎。 (D) 技術的初衷是要保護著作權; 但它的立場卻把購買軟硬體的消費者視為潛在的盜版者。 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它可能會限制 (付錢買軟硬體的!) 消費者的權利 -- 例如 DigitalConsumer.org 網站所主張的六大基本權利。 還有, 法律原本授與閱聽者 (E) -- 民眾可以小限度地違反著作權, 例如小量個人非商業使用, 或是評論時引用原作品等等, 都不算犯法 -- 最終由法官來決定。 但是 (D) 卻是由 (毫無協商空間的) 軟體來決定用戶可否列印、 複製貼上、 ...等等, 所以它可能侵犯 (E)。

如果一套含有 (D) 的軟硬體限制用戶, 那麼用戶改採替代方案 (alternative) 不就可以自由了嗎? 這就是為什麼 (D) 技術一定要剝奪六大權利當中的 (F) 與 (G)、 為什麼 (D) 類型軟體一定要採用 「非 (B)」 的方式來儲存檔案。

(D) 技術一定要把檔案內容打亂, 讓其他競爭廠商無法解碼。 但其實這總會被破解 -- 例如用以保護 DVD 光碟的 (H) 技術以及後來複雜很多、 用以保護藍光光碟的 (I) 技術, 終究都免不了被破解。

為什麼這些電腦大廠所發明的 "加密" 技術竟會被網友破解? 因為 (D) 技術無法採用正確的資訊安全原理來設計其 "加密" 演算法。 正常的加密演算法假設有發訊、 收訊、 竊聽三方, 並且謹遵 (J) 或 (K) -- 設計者把加解密演算法攤在陽光下, 讓全球數學高手 (在沒有金鑰的情況下) 試著去破解, 如果沒有人能破解, 那麼這可能就是一個安全的演算法。 但因為 (D) 把收訊方視為竊聽方, 它既要播放給收訊方看, 又不希望收訊方知道如何解碼, 所以必須鬼鬼祟祟地藏起加解密演算法。 這種 「大家都看不見, 就以為很安全」 的 (錯誤) "加密" 設計策略稱為 (L), 違背上述正確的設計原則, 所以必然會被破解。 數位內容閱聽者或競爭對手在無法取得 (A) 的情況下, 自行利用 emulator 及 debugger 等等工具來破解 "加密" 檔案格式的行為, 稱為 (M)。

(D) 在應用軟體的層次意欲為閱聽者加上枷鎖, 結果被替代播放軟體破解; 但替代播放軟體必須聽從作業系統的指揮與限制, 於是資訊大廠轉向作業系統及硬體的層次來對閱聽者上鎖, 又把這個 (較底層的) 上鎖技術美其名曰 (N)。 (N) 表面上說是要保護用戶的資訊安全, 但其實是要用戶交出電腦手機的最高控制權, 讓廠商可以遠端遙控用戶的電子產品。 除了 UEFI 裡面的 secure boot 機制之外, android 手機廠商勸用戶不要 (O)、 蘋果禁止用戶對 iPhone (P) 這些其實都是 (N) 概念的具體案例。

其實 (D) 技術根本無法阻止那些真正有心要盜版的人。 不論軟硬體怎麼鎖, 最終影像跟聲音總要離開電腦/手機、 進入空氣、 傳到閱聽者的眼睛與耳朵。 在這段 (非數位) 的資訊旅程當中, 人們總是可以用其他工具再把它抓下來存檔。 這條 (不可能完封的) 盜版的道路被稱為 (Q)。 到最後 (D) 無法保護著作權, 卻會讓消費者交出自主權, 並且在 「禁止散佈破解知識」 的過程當中造成言論管制, 對社會的傷害遠大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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