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與社會 (通識) 小考 C (2015/05/21)

(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題目卷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姓名學號跟答案寫在同一面, 且放在該面右下角的同學, 可以多得 3 分

(A) 是網友對於一個詭異現象的暱稱: 以年份為橫軸、 當年的著作權年限為縱軸, 畫圖分析美國智慧財產修法歷程, 會發現每當迪士尼的某卡通人物著作權年限即將到期時 (也就是該作品即將成為公領域、 可自由分享作品時), 美國國會就會適時通過一個法案, 全面延長提升著作權保護年限。

1998 年美國國會通過 (B) (法案), 強化著作權保護。 其中有幾項特別爭議的條文。 先前解釋過: 用以保護數位內容、 避免遭盜拷的 (C) 技術, 因為採用 security by obscurity 的概念而不是採用公認較安全的 Kerckhoffs's principle 概念, 所以在技術上完全站不住腳, 必然會被破解。 為了保護必敗的 (C), 美國國會議員在 (B) 當中置入了 (D), 把消費者對於電子產品的 「研究/破解/逆向工程」 等行為視為犯法, 散佈破解知識也被視為違法。 這不僅侵犯言論自由, 也保障了電子大廠的壟斷、 讓計畫性報廢變得更容易。

(B) 裡面還有一個 (E) 機制, 要求網站站長收到 「侵犯著作權」 的抗議時, 必須立即將被指控的作品下架。 指控者不需要提出證據、 就算是誣告也不必負法律責任。 (有一個很微弱的回應機制貌似可以保護被指控者, 但現實上沒什麼效用。) Youtube 上面的影片經常因為這個機制而被移除。 Youtube 更進一步採取 (F) 技術, 把其他看似相關的影片一併下架。 (E) 機制經常被濫用, 造成兩大現象: (1) (G): 明明不是某甲的作品, 某甲卻向 Youtube 主張他人侵權, 例如 Scripps Local News 主張對 NASA 火星探測船所拍的影片握有著作權 (2) 言論管制 -- 在政治領域特別常見。 描述好來塢大廠與司法體系勾結迫害海盜灣的紀錄片 TPB-AFK 被眾好來塢大廠指控侵權 (其實根本是一部群眾募資的自由授權影片) 這個事件就同時具有這兩個元素。

利益團體更進一步遊說國會, 在 2012 年時幾乎通過另一個 「以保護智財之名行管制網路之實」 的法案 (H)。 (I) 機制是法案當中一項極具爭議的內容: 一個網站上只要有少數幾頁疑似侵犯著作權, 便有可能整個網站被下架。 技術上, 它其實只是讓一般大眾無法以文字 IP 造訪網站; 如果用數字 IP 其實照樣可以看得見。 也就是說, 這個機制不僅牽連無辜而且沒有實質效果。 此外還有第三方入罪、 將盜版/山寨/仿冒混為一談等等問題與爭議。 民眾上街抗議、 參議員不敢投贊成票, 前參議員也是 MPAA 執行長 (J) 公開發言, 表示非常不滿參議員們竟然可以收了 MPAA 的政治獻金卻沒有支持 (H) 法案。

美國政府除了在國內推動管制網路的法案之外, 也在國際間推動黑箱密約。 參與 (K) 密談的包含歐美加紐澳日韓星等各國政府。 其中很爭議的是: 美國要求參與國必須在國內立法建立 (L) 機制, 也就是 ISP (網路服務供應商, 例如中華電信或大屯有線) 必須扮演反盜版警察, 把多次盜版用戶的連線切斷。 條文外洩之後引發全球網民抗議, 後來新的版本已刪除。 但臺韓法幾個國家卻很奇妙地早在 2009 年同步通過這個法案。 此外, 維基解密公佈美國外交電文證實 (M) (國家) 國會之所以在 2010 年通過相同法案, 原來是因為暗中收了美國38.6萬美元。 (K) 並且要求各國推動 (N) 法令, 讓 「印表機用戶自行填充非原廠墨水、 咖啡機用戶自行使用非原廠咖啡包、 ...」 等等行為成為非法, 也就是實體版的 (C) + (D), 讓智慧財產權凌駕於實體財產權之上。

美國又與環太平洋各國協商黑箱密約 (O), 除了 (K) 裡面的多數條款之外, 還要求參與國必須禁止平行輸入、 海關扮演反盜版警察、 啟動 (P) 機制以便財團財路遭擋時 -- 例如政府通過保護民眾的環保食案等等法律時 -- 可以把政府拖到國際仲裁庭去黑箱解決。 (K) 裡面有一些煞車條款, 在 (O) 裡面卻沒看到。

另一方面, 在民間, 完全相反思考的價值觀已成為主流。 儘管多數人不知道何謂 「注意力經濟」, 但 「分享=>出名」 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許多人樂意分享自己的作品 (圖/文/影/音/軟體) 但不知該如何寫授權聲明。 哈佛法學教授 (Q) 設計了 (R) 來解決這個問題。 一般人可以到 (R) 網站、 勾選你希望保留的權利, 網站就會幫你產生一段授權文字及圖像, 有助於創作者分享、 閱聽者安心轉貼。

一般創作者最常要求保留的部分權利包含: (S)、 (T)、 (U)、 (V) 這四項 「菜色」。 其中 (S) 幾乎所有人都會要求保留, 所以出現在每種 「套餐」 當中; (T) 跟 (U) 不能同時出現。 於是總共變化出六種 「套餐」, 其中 (S) 與 (T) 的組合類似於 Richard Stallamn 跟朋友所設計的 (W) 授權 (Linux 核心也採此一授權), 都屬於 "copyleft" 概念的授權。

即使是最嚴格的 (S) + (U) + (V) 也還是允許自由複製分享。 這營造了網路自由開放分享但同時也尊重作者的文化。 至於 (T) 條款則鼓勵大眾對作品進行第二次、 第三次的 (X) -- 例如翻譯、 改變作品形式、 修改原作品內容等等。

六種 「套餐」 當中, 維基百科只敢收錄採用 (Y) 或 (Z) 方式授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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