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請 跟答案寫在同一面, 放在那一面的 右下角。)
一位聰明的消費者, 平時就會選擇採用開放檔案格式 (open file format) 來存放資料 -- 它的 (A) 必須是公開的、 不受專利等法律限制、 任何廠商都可自由閱讀它的 (A) 並據此開發產品來來讀寫這種資料格式。 這樣, 市場才有競爭、 消費者才有其他替代播放軟體可選擇, 而且當消費者決定改用其他廠牌的產品時, 才不會有太高的 (B)。 Scott McNealy 很早就指出: 採購的成本與維護的成本加起來尚不及 (B) 的十分之一。 微軟的 MS Office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它採用內藏專利地雷的檔案格式, 讓其他廠商無法開發競爭產品, 所以可以提高 (B)、 鎖住消費者。
「採用秘密專利格式、綁架消費者」 這個策略在 (C) 類型的軟體產品裡面也很有用。 一般正常的軟體目的是服務用戶; 但 (C) 很奇怪, 它的功能卻是限制用戶 -- 因為它把用戶當做可能盜版影片/音樂/電子書的竊賊。 (C) 通常是影音播放軟體或文書閱覽軟體的一部分, 它可能允許你聽音樂, 但不允許你把它存到隨身碟上, 或是允許你讀文章, 但不允許你把它列印出來。
當然, 意識到權利被剝奪的消費者, 會試圖改用其他播放軟體來開啟受限制的檔案。 所以 (C) 類型的軟體必然想盡辦法讓你無法改用 alternatives。 (<==請學會用這個字搜尋軟體) 如何做到? 當然要把檔案內容打亂加密, 等同於用火星文幫用戶做筆記。 所以 Digital Consumer Technology Bill of Rights 網站所主張的消費者應有的 (不涉及盜版的) 六大基本權利當中, (D) 與 (E) 兩大權利必然會被 (C) 剝奪。
可是 (C) 的 「打亂加密」 跟正統的加密有一個很大的差異: 正統加密模型裡面, 有寄送、 接收、 竊聽者三方, 但 (C) 的模型裡面, 接收方同時也是 (C) 要防範的竊聽者。 於是正統資安模型裡的原則無法適用。 例如資安領域有一個共識叫做 (F): 攤在陽光下, 讓所有資安專家檢視, 才是好的加密演算法。 另一個資安原理 (G) 也表達相同的概念: The enemy knows the system. 但是任何 (C) 實作當然都不能公開其演算法, 而必須採取 (H) 的策略 -- 這被公認是不安全的。 結果就是不論哪一家大廠所推出的 (C) 技術, 只要它夠熱門, 總是會被破解。 既然機器在玩家手上, 他總是可以用模擬器 (emulator) 和除錯器 (debugger) 之類的工具, 對機器進行 (I), 終究可以破解 (C)。
(C) 軟體侵害合法消費者權益的案例有很多起, 例如:
(C) 廠商眼看無法在應用軟體 (app) 層次鎖住消費者, 便轉向底層的作業系統與硬體層次。 微軟及一干硬體廠商打著 (M) 的口號, 說這個技術可以防止惡意軟體入侵, 但其實是要阻止其他作業系統開機。 硬體廠商凡是想要獲得微軟發出 「designed for windows 8」 的認證標章, 它的硬體就必須支援 UEFI 當中的 (N) 機制 -- 凡是未經硬體廠商認證過的作業系統, 都被判定為不安全、 不可信任的作業系統。 真實的意義其實是: 消費者不再握有開機鑰匙; 開機決定權在電腦廠商手上, 「誰值得信任?」 由廠商代消費者決定, 消費者無權置喙。 這時廠商終於可以信任你不會盜版影片/音樂/軟體。 手機和平板廠商不希望消費者取得手機/平板的最高權限, 像是蘋果恐嚇你: 對 iphone 做 (O) 不安全; android 手機廠商恐嚇你: 對 android 手機做 (P) 不安全, 這些其實也都屬於 (M) 騙局的一部分。 你取得最高權限, app 作者的著作權就不安全了, 這才是手機平板廠商真正關心的事。
但是就算一般消費者屈服於 (C) 與 (M) 之下, 「防止影音文字盜版」 這件事還是不可能成功。 維也納科技大學 Peter Purgathofer 教授用樂高積木製作了一個 DIY Kindle Scanner, 對電子書自動按換頁並自動用筆電拍照, 說明了一個概念: 不論你的裝置有多強大的 (C) 與 (M), 最終影音訊息總是要離開數位裝置、 進入空氣當中。 於是消費者總是可以用另一部沒有 (C) 與 (M) 的裝置來實現他的六大基本權利。 這就是不可能完封的 (Q)。
(C) 與 (M) 大費周章之後, 造成的效果是: 懲罰正版用戶﹑ 無法阻止盜版﹑ 後遺症/副作用很多。 它真實的目的其實是阻止競爭、 保護壟斷、 控制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