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與社會 (通識) 小考 D (2014/12/08)

(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請 跟答案寫在同一面, 放在那一面的 右下角。)

用來保護著作權的 (A) 技術, 把閱聽軟體的使用者視為潛在的竊賊, 像是銬上手銬一樣, 可能剝奪電子產品消費者的六大權益。 但是從技術的角度來看, 高手總是可以使用 emulator 及 debugger 等等工具對它進行 (B) -- 也就是破解。 然後這種破解的知識就會在網路上流傳。

於是美國議會在 1998 年通過一個 (C) (法案), 裡面包含 (D) 會讓 (B) 的行為變成非法。 也就是說, 使用者沒有權利拆解研究自己買來的電子產品。 (C) 還包含了 (E) 機制, 允許任何人不需要提出證據即可要求 YouTube 將看不爽的影片下架。 像是 NASA 火星探測船的影片就被 Scripps Local News 撤下來。 這種 「誇張或謊稱自己擁有著作權」 的說謊行為稱為 (F)。 法學教授 Jason Mazznoe 以此議題為書名搜集了許多這類的案例。 (E) 機制還被濫用於言論管制 (censorship)。 描述 p2p 網站 (G) 對抗 「版權組織/司法系統混合體」 的記錄片 TPB AFK 明明是群眾募資拍出來的, 而且自由分享, 但福斯及派樂蒙等製片廠卻同時謊稱自己是著作權人, 透過 (E) 機制要求下架。

2011 年底 2012 年初, 美國參議院企圖通過更強化管制智慧財產權的法律 (H), 包含 DNS seizure、 第三方入罪、 以反仿冒之名打擊山寨 (目的是要禁止廉價葯品競爭) 等等。 這導致大眾上街抗議、 參議員不敢投讚成票。 前參議員也是當時擔任 (I) (組織) 的主席/執行長的 (J) 對拿了政治獻金卻不投讚成票的參議員表示: 「你工作不保時會向我要錢; 現在我工作不保你卻不理不睬?」 等於公開承認: 利益團體可以用金錢操控美國國會。

在此同時, 美國也透過各種 "自由" 貿易協定向世界各國推銷更強化網路控制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 由美國主導、 包含歐洲各國/加/墨/日/韓/紐/澳等等先進國家的 (K) 是一個黑箱密約 -- 這些號稱民主國家的政府竟然不讓其公民看見條約內容, 也 不邀請公民團體參與討論, 僅有利益團體獲邀。 其中包含俗稱 (L) 的 graduated response 機制。 在沒有任何跡象背景的情況之下, 臺/韓/法三國在 2009 年莫名奇妙地先 後通過這個法案。 後來, 維基解密證實美國確實花了 38 萬美元收買 (M) (國家) 的議員, 通過相同法案。 (K) 裡面還包含 (N) 機制。 你可以將它理解為實體版的 (A)。 如果通過, 以後自行填充非原廠印表機墨水、 使用非原廠咖啡膠囊、 ... 通通犯法。 難怪這引起歐洲國家許多城市的居民同一天上街抗議政府黑箱作業。

美國又向另一些 "沒那麼先進" 的國家推銷另一個黑箱密約 (O)。 參與的 有美、加、墨、秘、智、紐、澳、汶、馬、越等國; 在沒有公告條文的情況之下, 臺灣政府也積極宣傳其好處。 但事實是: (O) 除了要求參與國家學美國延長著作權年限之外, 又禁止平行輸入、 比 (K) 裡面更強的 (N)、 海關判定侵權等等機 制。 另外還有一個 (P) 機制, 當參與國的政府通過一些保護環境、 保護民眾健康的法案時, 財路被擋的財團就可以把各國政府拖到黑箱作業的國際仲裁庭去解決 "投資爭議"。

(K) 與 (O) 這類的黑箱作業, 讓掌權者有很大的操弄欺騙民眾的空間。 廿世紀初, 美國大法官 (Q) 早已說過: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Sunlight is the best disinfectant." 讓政治變得清明的解藥, 不是哪一個政黨執政, 而是政治事務透明化。

另一方面, 哈佛大學法學教授 (R) 眼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日益走火入魔、 失去鼓勵創作的原意, 於是撰寫 「自由文化」 一書。 他並發明創用 CC (Creative Commons) 讓那些願意分享作品的創作者有一個很簡單的機制, 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法律聲明、 張貼在自己的作品上面。 常見的創用 CC 有四個條款可以拿來排列組合: (S)、 (T)、 (U)、 (V)。 幾乎所有作者都會要求 (S); (T) 與 (U) 只能二擇一 (或都不要); (V) 則可以保障作者的營利壟斷權。

(T)、 (U)、 (V) 三個條款排列組合出來所形成的六種授權聲明, 其中:

  1. (W) 跟自由軟體界的 FreeBSD 或 XFree86 授權很類似;
  2. (X) 跟自由軟體界的 GPL 授權很類似, 因為包含 (T) 條款, 所以都屬於 (Y) 類型的授權聲明;
  3. (Z) 則是六種授權聲明當中最嚴格的。 但即使是 (Z), 也允許個人下載使用, 不需要另外徵求作者同意。

如果你的作品採用 (W) 或 (X) 的授權方式, 維基百科才敢將它收納進去。


提示: 301 條款, alternative, anti-circumvention provision 反規避條款,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ct 反仿冒貿易協定, attribution 標示姓名條款, Barack Obama, Bill Gates, cc-by, cc-by-nc, cc-by-nc-nd, cc-by-nc-sa, cc-by-nd, cc-by-sa, Chris Dodd, copyfraud 著作權詐騙, copyleft,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數位權利管理,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電子先鋒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自由軟體基金會,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Lawrence Lessig, Louis Brandeis, Michael Geist, MPAA 美國電影產業協會, no derivative 禁止改作條款, non-commercial 禁止商業使用條款, Pirate Bay 海盜灣, planned obsolescence 計畫性報廢, reverse engineering 逆向工程, RIAA 美國唱片產業協會, Richard Stallman, share-alike 相同方式分享條款, Steve Jobs, Stop Online Piracy Act 停止線上盜版法, Sunlight Foundation 陽光 基金會, takedown notice, Techo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 科技保護措施,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跨太平洋經濟戰略夥伴協定, 新加坡, 盜版三振條款, 破解, 紐西蘭, 自肥條款, 荷蘭, 越南, 金鑰, 阿根庭, 韓國, 馬來西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