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與社會 (通識) 小考 B (2014/4/14)

(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請 跟答案寫在同一面, 放在那一面的 右下角。)

美國在 1998 年通過一個極具爭議性的法案 (A)。 這個法案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 不惜犧牲人權與言論自由。 比方說其中的 (B) 機制, 讓智慧財產權凌駕於實體財產權之上。 因為 DRM 數位權利管理建立在不穩固的 "加密" 機制之上, 所以必然會被消費者破解。 而 (B) 機制則將消費者 「破解合法購得的實體電子產品的 DRM」 這樣的行為視為犯罪。 除了侵犯消費者的人權之外, 這還會造成以法律保護廠商壟斷、 助長計畫性報廢、 增加電子廢棄物等等副作用。 另一個機制 (C) 允許任何人對任何作品自稱是著作權人、 並要求網站站只要收到侵權指控就必須 (不需經過法、 甚至不需查證) 先在第一時間撤下被指控的作品, 後續才進入法律程序。 即使指控者濫控, 也不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 這造成電影/音樂/軟體產業裡的許多大公司肆無忌憚地隨意指控, 甚至也讓政治人物有機會藉此管制不利自身的言論 -- 例如每當一段揭發真相、 具政治效果的影片被上傳至 YouTube 時, 任何人都可以聲稱侵犯著作權而要求 YouTube 將之撤下。 YouTube 也經常不加思索地配合這類言論管制。 這種 「別人的著作, 謊稱是我的作品」 的行為, 稱為 (D)。 法學教授 Jason Mazonne 寫了一本書專門探討這類現象。 此外, YouTube 還發明了 (E) 技術, 幫影片建立類似簽名或指紋短摘要的方式, 便利一次撤下許多內容相似的 "被指控侵權" 影片。

2012 年初, 美國意圖通過另一個更具爭議性的智慧財產相關法案 (F)。 其中 (G) 機制允許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與國土安全部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等等機關把 "疑似" 侵權的網站從 「實體 ip vs 數字 ip」 的對照表當中移除 -- 即使整個網站裡面其實只有幾個頁面 "疑似" 侵權。 這不僅不符合比例原則、 可能牽連無辜, 而且根本沒有實質效果 -- 諸如 blockaid 之類的民間自發性對照表一旦出現, 這個機制就破功了。 (F) 還有一個第三方入罪的機制 -- 求網站必須扮演盜版警察, 對於用戶上傳的內容進行盜版審核, 否則就必須為用戶上傳的盜版內容負連帶責任。 這造成 google、 維基百科等等全球各大網站串連, 在 2012/1/18 集體將網站塗黑, 提醒世人美國即將進行的網路管制。 有趣的是: 臉書其實面臨相同的威脅, 但它似乎願意配合政府政策, 並未加入抗議。 (F) 還把盜版、 山寨、仿冒混為一談, 扭曲 「盜版」 的概念, 延申到藥品產業, 意欲阻止較落後的國家自行生產廉價的救命藥品。 這引發全球 -- 特別是美國 -- 民眾抗議。 網友走上街頭、 打電話灌爆國會議員 (類似我國立法委員) 的服務專線。 美國的議員體有認到民意的力量, 於是不敢投贊成票。 這讓背後施壓的利益團體很不滿。 MPAA 主席, 也是前參議員 (H) 公開嗆那些曾經接受 MPAA 政治現金的參議員: 「你工作不保時會開口向我要錢; 現在我的工作不保, 你卻不理不睬?」 言下之意, "拿了 MPAA 的錢, 為什麼不通過 MPAA 指定的法案?"

美國不只在國內以保護智財之名強勢推動侵犯人權與言論自由的法案, 也透過各種所謂的 "自由" 貿易協定企圖把這類法案輸出到其他國家。 其中一個重要的黑箱密約 (I)。 參與的主要是歐洲各國、 美加墨紐澳日韓等等所謂的先進國家。 其中一個為人垢病的條款, 就是要求參與國家必須通過 (J) 類型的法案, 也就是俗稱的盜版三振法 -- ISP 發現用戶疑似盜版, 警告兩次之後, 第三次就斷線。 事實上早在 2009 年, 美國可能就已在幕後部局, 讓法國、 韓國、 臺灣等等三個國家不約而同地莫名奇妙同時通過這個法案。 後來法國與韓國在 2013 年時開始出現檢討聲浪; 但臺灣當初在丁守中的主導之下, 藍綠立法委員一致通過, 至今卻沒有任何判例, 也沒有檢討的聲音。 紐西蘭在 2011 年通過類似法案, 維基解密證了美國政府付了 38 萬美元給紐西蘭以便推動這個法案。 (I) 裡面還包含 (K) 機制, 也就是實體版的 DRM。 現在市面上已出現無法填充墨水的印表機墨水匣、 車廠可以遠方遙控斷電的電動汽車蓄電池、 禁止移動的車床、 禁止使用他牌咖啡包的咖啡機。 未來在接受 (I) 的國家裡, 如果消費者動手更改這些遙控枷鎖, 將被視為罪犯。 這也是為什麼 2012/6/9 歐洲一百多個城市民眾串連集體抗議這個一點都不自由的黑箱 「自由」 貿易協定。

即使在先進國家受挫, 美國的企圖依然不曾止歇。 美國又找了另一些公民意識低於歐洲的國家, 聯合推動另一個黑箱密約 (L)。 參與的有美加墨紐澳日星、 馬來西亞、 秘魯、 智利等國。 (I) 所有的侵犯人權問題, (L) 幾乎也都有, 而且經常更加嚴重。 它還禁止平行輸入、 更強化 (K) 機制、 海關 (不必經過法院) 判定侵權。 (I) 裡面還有一些煞車條款; 但到了 (L) 則完全消失。 (L) 裡面還有一個 (M) 機制, 讓跨國財團可以把政府拖到黑箱作業的國際仲裁庭。 在加拿大和南非, 這已經被跨國財團拿來阻撓政府通過一些環保、 保護公民健康、 保護弱勢的法律 -- 這些法律經常會擋人財路, 妨礙財團進行 "自由" 貿易。


提示: anti-circumvention provision 反規避條款,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反仿冒貿易協定, Chris Dodd, content ID, copyfraud 著作權詐騙,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 DNS seizure,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ric Schmidt, fair use right 合理使用權, graduated response,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Mark Zuckerberg, Michael Froman, Ron Kirk, Stop Online Piracy Act 停止線上盜版法, take down notice,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跨太平洋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