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請 跟答案寫在同一面, 放在那一面的 右下角。)
由於 DRM 把消費者當成是竊賊, 所以在它的 「資安模型」 裡面, 只有兩方而非三方, 導致它必須採取 "security by obscurity" 的錯誤資安設計理念, 最終必然會被破解。 技術上走投無路, 美國的利益團體只好訴諸法律, 促使國會在 1998 年通過一個極具爭議的著作權法案 (A), 其中的 (B) 明白禁止消費者對於 「受到 DRM 控制的軟體」 進行逆向工程, 造成了 「智慧財產權凌駕於實體財產權之上」 的怪異現象。
在 (A) 法案當中, 還有一個 (C) 機制: 只要某甲對站長聲稱網站上某乙所張貼的內容侵犯某甲的著作權, 站長就必須立即移除該內容 -- 某甲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 雖然某乙會被告知, 並且有上法院申訴的機會, 但經常會因為律師費用及跨國打官司的壓力而作罷。 再加上, 就算某甲的指控最後被證實根本毫無根據, 某甲也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 這造成許多大財團恣意濫控, 也就是法學教授 Jason Mazznoe 著書描述的 (D) 現象: 明明不是他的著作品, 或是著作權年限已過, 卻還宣稱別人侵犯他的權利。 NASA 火星探測船的影片被 Scripps Local News 撤下來, 就是一個例子。 (C) 機制還造成言論管制。 除了 DeCSS、 AACS、 Sony PS3 OtherOS 等等案例顯示技術言論被 (C) 機制封鎖之外, 還有許多政治人物用 (C) 機制要求網站移除批評他的言論, 造成 chilling effects (寒蟬效應)。 另外, 描述海盜灣對抗 MPAA 的紀錄片 TBP AFK 明明是群眾出資、 開放授權、 可以合法免費下載的影片, Paramount、 Fox 等等製片大廠卻 "不小心" 要求 google 將它從搜尋結果當中移除。 這既是 (D) 又是言論管制。
2011 年底, 2012 年初, 美國又積極推動 (E) 法案。 這個法案將允許行政單位可以不需要經過法院程序, 拿 「侵權!」 當藉口, 直接撤下任何網站 -- 即使該網站疑似侵權的內容只有幾頁, 整個網站將會從網路上消失。 這個名為 (F) 的機制, 從技術的角度來看還蠻幼稚的: 它只是要求負責翻譯 「字網址-數字網址」 的機構將疑似侵權網站的名稱移除。 也就是說, 如果你知道它的數字網址, 或是你改用其他翻譯服務 (例如 blockaid) 照樣可以看到被 "移除" 的網站。 對於真正有心要造訪的人, 這沒什麼效果; 對於同站上面其他無辜的網頁, 這卻是連坐法。
(E) 裡面也要求網站扮演盜版警察的角色, 否則身為第三方的網站也將遭連坐。 2012 年 1 月 18 日, 包含維基百科與 google 在內的許多網站都參加 blackout 活動, 提醒世人 SOPA 的危害。 臉書缺席。
MPAA 透過政商兩棲的前參議員 (G) 對其他許多參議員提供政治獻金, 也希望他們支持 SOPA。 但其他參議員聽到網友/選民的強烈抗議, 不敢忤逆民意。 結果 (G) 對他們說: 「你工作不保時, 會開口向我要錢; 現在我工作不保, 你卻不理不睬?」
美國政府同時在國際間推動各種貿易協定。 其中黑箱作業的 (H) 引發國際高度關注與抗議。 參與者是歐美加墨日韓紐澳等等國家。 其中有個侵犯人權的 (I) 條款, 中文白話翻譯為 (J): 如果你被指控 (即使還沒有證實) 盜版, 前兩次將被 ISP 警告, 第三次就會被斷線。 2009 年, 法國、 韓國、 臺灣三國很神奇地幾乎同時通過此法案, 但沒有一個國家的民意支持這樣的法案。 後來維基解密顯示: 另一個案例紐西蘭確實是受到美國秘密金援, 在 2011 年同樣通過此法案。 2013 年, 法國與韓國檢討此法案, 認為應廢除。 (H) 當中還有一段條文類似 (B) 的條文 -- (B) 禁止消費者破解 DRM, 而它則禁止消費者破解 (K)。 簡單地說, (K) 就是實體物品版的 DRM -- 例如墨水禁止填充、 廠商可以遙控終止電動汽車的電池等等。 如果通過, 廠商將更加容易實現 (L), 讓產品提早結束生命, 以便賣出更多的新款產品, 不只傷害消費者權益, 也會對環境產生極大的傷害。 所以 2012/2/11 在歐洲數百個地點, 民眾串連上街大規模抗議 (H)。
至於另一個國際性的黑箱密約 (M) 就更糟糕了。 參與的國家包含美加墨秘智日越馬紐澳等等太平洋國家。 透過維基解密釋放出來的文件顯示: 它包含了 (H) 大部分的內容, 又大幅延長著作權年限、 禁止平行輸入、 強化 (K)、 由海關判定侵權。 它甚至提供一個 (N) 機制, 在跨國投資的場合裡, 當地主國推出一些維護公共利益的法案時, 跨國財團可以根據 (N), 以 「利益受損」 當藉口, 把地主國拖到黑箱作業的國際仲裁庭去。 受害最大的經常是地主國的環境與民眾健康。 此外, (H) 裡面還有一些剎車條款; 但在 (M) 裡面就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