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請 跟答案寫在同一面, 放在那一面的 右下角。)
(A) 技術的原始用意在於保護著作權人的智慧財產權。 但是它面臨一個根本無解的問題: 它把電子產品軟硬體的使用者視為潛在的竊賊, 不得不採取 「與消費者對立」 的立場, 透過限制消費者權利, 來達到保護作權人權利的目的。 DigitalConsumer.org 網站所提出 「消費者科技權利宣言 (The Consumer Technology Bill of Rights)」, 主張消費者應該享有六大基本權利 -- 這些都是電子設備產品用戶從來就享有的權利, 無關主張盜版無罪。 但是 (A) 為了防堵盜版可能性的存在, 必然需要剝奪六大權利當中的 (B) 與 (C)。 DRM 也可能, 但未必會, 剝奪其他四大權利。 例如 DVD CCA 為了區隔不同經濟能力的消費市場, 便把全球分為六大區, 並採用 CSS -- 最原始的 (A) 技術 -- 讓甲區買的光碟片無法在乙區播放, 因而剝奪了六大權利當中的 (D)。 在美國, 數位電視訊號當中的 "broadcast flag" 禁止用戶錄製某些電視節目, 這就是侵犯另一個權利 (E) 的例子 (當然, 也同時侵犯了備份權)。 此外, (A) 也侵犯了法律所保障的 (F) -- 例如 300 頁的書, 複製 3 頁之類的極低比例作為個人或其他某些特定的公開用途, 其實是合法的, 但是 (A) 經常一竿子拒絕這類行為。
從 DVD 的 CSS 到 Windows Media Player 11 禁止消費者備份資料, 再到藍光光碟上的 (G) "加密" 機制, 只要是夠熱門的 (A) 技術, 必然會被破解。 因為所有類型的 (A) 的, 都基於 (H) 這個很不安全的設計概念 -- 加解密演算法不能公諸於世。 這與資安界公認的正確設計理念正好背道而馳: (I) 原則指出 「攤在陽光下, 讓所有資安專家檢視, 才是好的加密演算法」, 而 (J) 則說 「敵人知道你的系統 (如何運作)」。 為什麼 (A) 設計者捨棄公認安全的原理與原則, 採用必敗的設計方式? 因為在正常資安模型裡面, 有發信方、 收信方、 竊聽方等三方; 但是在 (A) 的模型裡面, 消費者 (也就是收信方) 被視為竊賊, 所以在設計根基上面就完全站不住腳。 因為 (H) 的設計方式, 永遠無法抵擋具有足夠資訊能力的消費者採用 emulator 與 debugger 等等工具對自己合法購得的實體財產進行 (K)。
一旦有高手破解, 這樣的知識必然會被放在網路上分享, 而 (A) 技術的設計者也就不得不要求撤下這些知識的分享。 問題是: 這些知識本身不涉及盜版, 而是消費者對於合法實體財產的研究。 於是這類的 「撤網通知」 被網友視為侵犯言論自由的舉動, 反而引起大家更加大肆宣傳, 經常造成 (L) 這種 「欲蓋彌彰」 的反效果。
視消費者為竊賊的反盜版技術, 在應用軟體 (app) 的層次是 (A), 在作業系統到硬體的層次則是 (M) -- 作業系統及硬體廠商以 「保護消費者安全」 的名義, 行剝奪消費者選擇權之實, 由他們獨斷地幫消費者決定哪些軟體可以信任、 哪些軟體不可信任。 如果當初 fairuse4wm 事件的年代已有 (M), 那麼這套維護消費者 (F) 法律權利的軟體反而會被視為不可信任。 今天微軟透過 (N) (即將取代 BIOS 的韌體) 裡面極具爭議性的 (O) 機制, 阻止競爭作業系統開機, 已逐漸落實了 (M)。 除了少數幾家有財力進行認證的 linux 大廠之外, 「可以減少電子廢棄物、 促進數位機會均等」 的開機隨身碟, 也被那些貼有 「designed for windows 8」 標籤的電腦視為不可信任。 (M) 與 (A) 一樣, 其實目的都不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而在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所以必須從 「保障著作權人」 的角度去理解其名稱, 才說得通。 另外, 蘋果電腦阻止消費者 (P)、 某些 android 手機阻止消費者 (Q)、 Sony PS3 在韌體更新當中取消 (R) 功能, 這些都跟 (M) 屬於類似的 「拑制消費者政策」。
不論軟硬體廠商如何改進 (A), 到最後, 影音訊號總是必須離開數位裝置, 經過空氣進入人的眼睛耳朵。 閱聽者總是可以使用其他不具枷鎖的錄音錄影設備把它錄下來並以開放檔案格式儲存, (A) 終究會破功。 這個 「不可能完封」 的管道稱為 (S)。 於是, (A) 「保護著作權」 的原始目標既沒有達成, 又在過程當中侵犯消費者六大基本權利、 消費者自由拆解自身實體財產的權利、 以及網友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