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答案請放在同一面。)
網際網路打破媒體的壟斷, 讓公民有機會透過部落格或微網誌等等工具傳遞主流媒體所忽略或不敢報導的資訊, 迫使政府的秘密作為攤在陽光下; 它已成為廿一世紀促成民主的重要力量。 這對集權政府來說, 是很大的威脅, 也因此需要加以管制。 中國政府對於連接外界的骨幹網路, 很早就有一套複雜的過濾機制, 用以封鎖 facebook、 YouTube、 google、 ... 等等國際網站, 以及被官方認定為 「不和諧」 的關鍵詞。 官方稱這套系統為 (A); 而外界則戲稱之為 (B)。 2009 年, 北京政府更試圖進一步在所有市售 Windows 電腦上預先安裝官方提供的 (C) 軟體, 聲稱是為了阻絕色情內容。 但民眾擔憂政府可能會假該軟體之手進一步封鎖/過濾其他官方不希望民眾知道的資訊, 強化言論管制, 因此抗議。 最後北京政府作罷。 隔沒多久, 北京政府又秘密要求國內主要網路供應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從9月起, 必須安裝另一套資訊過濾/言論管制用的軟體 (D)。 相較於廣大的群眾, ISP 數量少、 為了營利必須多方面配合政府, 所以北京政府終於成功地佈署, 而在此之後, 中國網友自由使用網路各種服務的困難度也就更加提高。
網路言論管制不只發生在中國。 號稱民主的美國, 在網路封鎖與過濾的技術上, 遠遠落後給中國; 但近幾年來卻也透過 「反恐」 與 「保護智慧財產權」 等等藉口實施網路管制, 同時也造成言論管制的副作用。 因為建構於 「security by obscurity」 思維的數位權利管理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機制, 在技術上必然會被破解, 所以利益團體訴諸法律, 遊說國會在 1998 年通過 (E), 其中包含 (F), 禁止大眾採用逆向工程 (reverse engineering) 的方式研究必敗的 DRM。 雖然它有一些例外的避風港條款 (safe harbors), 但還是提供了一些空間讓軟硬體廠商得以刻意採用封閉檔案格式、 製造不必要的不相容、 阻止對手販售相容的競爭產品。 這不僅傷害消費者選擇產品的權利, 更直接否定了消費者的所有權, 讓智慧財產權凌駕於實體財產權之上。 Princeton 電腦教授 Ed Felten 甚至因為即將發表破解 SDMI 浮水印技術的論文而差一點遭到競賽主辦單位以 (E) 起訴。 MPAA 與 RIAA 又以 (E) 的另一個爭議條款 (G) 威脅 Youtube: 當用戶上傳侵權影片/音樂時, 如果 Youtube 收到 (G) 而未立即刪除影片/音樂, 它就必須負法律責任。 Youtube 為此開發了 (H) 技術, 由電腦自動判斷一段影音是否侵權。 這除了帶來電腦誤判的問題之外, 還鼓勵居心不良者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任意宣稱自己擁有某影片的著作權 -- 因為說謊聲稱據有著作權者完全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 這造成了許多 (I) 事件, 例如 Scripps Local News 謊稱自己是 NASA 火星探測影片的著作權人等等。 (G) 也曾多次被用來撤下政治對手的評論。
2012 年初, 美國利益團體進一步要求國會通過 (J), 讓著作權人的指控正式具有法律效力 (而不必經過法院)、 迫使網路平臺/雲端廠商扮演盜版警察、 強制從 DNS 對照表撤下疑似侵權網站、 將 盜版、 仿冒、 山寨 混為一談, 一律視為犯法。 網頁之父 Tim-Berners Lee、 維基百科創辦人 Jimmy Wales、 各大網站及全球部落客串連抗議, 最後終究沒有通過。 (J) 重要推手、 曾任參議員的 MPAA 主席 (K) 對曾接受政治獻金的參議員抗議: 「你工作不保時會開口向我要錢; 現在我的工作不保你卻不理不睬?」 引發賄賂爭議。
利益團體不滿足於控制美國國會, 還進一步操作美國貿易代表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與加、 墨、 日、 韓、 新加坡、 紐、 澳、 歐盟、 瑞士、 摩洛哥等等國家協商密約 (L)。 這個密約除了包含 (J) 的大部分的爭議內容之外, 也迫使簽約國家喪失一部分的法律自主權, 必須修改自身法律, 加入 (智財) 「預估」 損失、 (侵權品) 沒收毀棄、 海關執法權... 等等法條。 在條文外洩之後, 富比士雜誌評論: 「如果你覺得 (J) 已經夠糟了, 那麼等到你看到 (L) 就知道天外有天。」 它也引發歐洲大規模公民抗議。
從智財管制無限上綱的角度來看, 比 (L) 更糟的國際密約是 (M) -- 協商的國家包含美國、 秘魯、 智利、 星、 馬、 越、 汶萊、 紐、 澳 等國。 外洩的條文顯示: 它包含 (L) 絕大多數的爭議條文, 又欠缺剎車條款、 快取 (cache) 限制、 以及更強的 (N)。 所謂 (N), 就是強化版的 (F), 把禁止逆向工程的範圍從軟體擴張到硬體, 阻止競爭對手開發印表機墨水、 電池等等的替代品, 意在強化保護既有廠商的壟斷, 完全置實體財產權於不顧。
在美國, 言論管制技術做得比較成熟的, 不是在網路的層面, 而是在手機/平板/作業系統的層面。 Windows 8 認證的 secure boot 機制, 是微軟版的管制, 意圖讓替代作業系統及替代播放軟體無從執行。 但最成功、 案例也最豐富的, 則是蘋果電腦的產品。 蘋果電腦除了曾經封鎖達賴喇嘛、 熱比婭等等不受中國歡迎政治人物相關 apps 之外, 連曾經獲得 (O) 獎的作家 Mark Fiore, 他用 flash 所製作、 用以諷刺西方政治人物的 flash 漫畫都遭蘋果電腦下架。 2011 年, 名為 (P) 的一個 app 以諷刺手法指出手機生產線四大問題 (虐待童工以取得原料、 代工廠工人跳樓、 計畫性報廢、 電子廢棄物) 被蘋果下架; 今年, 另一個諷刺血汗工廠的 app 也遭下架。 另外, 蘋果電腦也取得一個專利, 讓演唱會/演奏會主辦單位可以透過 (Q) 訊號暫時禁止現場的 iphone 與 ipad 錄音錄影。 這個用以保護 (過度解釋的) 智慧財產權的技術, 同樣也可以讓政府軍警拿來阻止民眾揭發弊端。
不論是中國政府或美國政府的資訊封鎖, 都無法阻止民眾傳遞資訊的決心。 民眾可能用壓縮、 轉換檔案格式等等方式來繞過內容審查。 封鎖方 (政府或資訊大廠) 則可能對於民眾所傳遞的檔案/信件等等資料進行 (R) -- 類似郵局拆信檢查。 但民眾還是可以透過 ssh tunnel、 The Onion Router、 自由門等等技術或工具來翻牆。 到最後, 資訊渴望自由 ("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 封鎖是不可能完整的, 而企圖封鎖資訊只會讓雙方陷入浪費電腦資源的加解密大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