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答案請放在同一面。)
在 MIT 工作的程式設計高手 (A) 眼見原本開放分享的軟體創作文化被商業利益帶向封鎖控制, 於是在 1984 年啟動 GNU project 並成立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他重視軟體使用者的權益更甚於軟體創作者的權益, 並主張保護使用者 「使用、 研究、 散佈、 修改」 等四大自由。 為了讓這四大自由不斷地傳遞下去, 出自 FSF 的大多數軟體都以 (B) 的方式授權釋出給大眾使用。 既然強調使用者的自由, 為什麼 FSF 不要乾脆放棄所有權利, 把作品釋放到 (C) 去, 讓使用者享用所有的自由呢? 因為 (A) 不願意將 「剝奪更下游使用者自由」 的那一種自由釋放給使用者。 後來有很多其他公司或組織 (例如 firefox 瀏覽器最初釋出原始碼時) 也都採用這個概念設計其授權聲明, 而這個 「遞迴保障自由」 的設計概念則被稱為 (D)。
1991 年, 芬蘭赫爾辛基大學的學生 (E) 將自己修課過程當中所寫的作業系統核心以 (B) 的方式釋出、 授權大眾使用, 而這部分的程式碼後來被網友命名為 (F)。 今日的自由作業系統當中, 諸如 Ubuntu 或 Fedora 都是由 (F)、 GNU project 的成果以及網路上許多其他自由軟體作品共同結合而成。
MIT Media Lab 的 (G) 教授注意到: 由商業力量主導的主流資訊產業一味追求高速/大容量, 並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的需求 -- 例如落後地區的兒童教育需求。 他於是啟動了 (H) 計畫。 這個計畫所設計的電腦強調低價、 耐摔、 P2P 網路、 可以手動充電、 允許兒童探索研究。 (F) 及其他許多自由軟體便成為其首選。 這與臺灣 「產值掛帥」 的電子書包採購政策形成強烈的對比。
透過網路的無限放大, 自由軟體社群可以 「每人貢獻一兩分、 眾人共享千萬分」。 許多人觀察到: 這樣的分工方式不必局限於軟體領域 -- 任何文字/圖片/影片創作, 只要可以用數位方式呈現, 一樣都可以受惠於 「資訊複製零成本」 的網路終極特性。 許多創作者願意分享其作品; 但欠缺法律專業撰寫符合自己需求的授權聲明。 哈佛/史丹佛大學法學教授 (I) (也是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 一書的作者) 於是設計了 Creative Commons (創用 CC) 一系列的授權聲明, 讓不懂法律的作者也可以根據幾個簡單的條件挑選符合自身需求的授權聲明。 創用 CC 主要有四個條款,
其本上所有創作者都會選用 (O) -- 要不然乾脆就釋放到 (C) 算了。 又, (P) 條款其實就是受到 (B) 授權的 (D) 設計概念所啟發。
然後就像幾道菜可以組成不同的套餐一樣, 上述四個條款可以組合出六種常用的授權聲明。 (Q) 類似 FSF 所設計的 (B), 具有 「遞迴保障下游使用者自由」 的效果。 六種授權當中, 維基百科只敢收錄 (Q) 與 (R) 兩種。 即使是六種授權當中限制最多、 最嚴格的 (S), 至少也允許使用者自由複製。
創用 CC 讓作品的分享與再利用變得更容易, 也讓互助互利共創共享的自由文化有了共同的法律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