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的人權議題 小考 C (2012/5/08)

(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答案請放在同一面。)

網路讓資訊分享變得很容易; 但是傳統智財思考及法律跟不上時代, 讓原本為了鼓勵創作的智財制度完全背離初衷, 反而阻礙創作。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 (A) -- 例如翻譯、 摘要、 改編 (書/電影/布袋戲/卡通形式互轉)、 kuso 等等行為, 一方面既要使用既有的作品, 另一方面也加上了自己的心血。 這類 「門檻相對較低、 參與者可以非常眾多」 的創作, 在今日過度擴張的智財保護之下, 被繁雜的授權程序給扼殺 (或成為非法行為)。

另一方面, 其實有很多創作者樂於分享自己的作品, 但不知如何寫出比較寬鬆的授權聲明。

有鑑於此, 哈佛大學法學教授也是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 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 一書的作者 (B) 發明了 (C) -- 四個簡單明暸的條款, 以及這四個條款所組合出來的六種授權。 它強調 「some rights reserved」, 既不是傳統智財的 「all rights reserved」 也不是完全放棄版權讓作品進入 (D) 的 「all rights released」。 這四個條款包含: (注意! 請由下文推定出正確順序)

  1. (E) 簡寫為 (F)
  2. (G) 簡寫為 (H)
  3. (I) 簡寫為 (J)
  4. (K) 簡寫為 (L)

六種授權的寬鬆或嚴格不一, 但最起碼都歡迎任何人不必告知原作者皆可在原封不動的前提下進行非商業使用與散佈。 事實上六種授權當中最嚴格的 cc-(F)-(H)-(L) 的意義大約就是如此。 幾乎所有的作者都會要求 (E) (不然就乾脆釋放到 (D) 算了), 所以六種授權組合的每一種都包含這個條款。 (G) 的用意在於維護商業壟斷權而不在於保護使用者免費取得作品, 所以建議中小學老師 (及任何其他無意將作品商品化的作者) 不要選用 (G) 這個條款施加於其作品。 (I) 的概念來自自由軟體基金會創立人 (M) 所發明的 (N) 授權聲明。 倡議使用者應享有使用、 研究、 修改、 散佈四大自由的 (M), 對他的軟體作品施以 (N), 主要目的是禁止中游使用者剝奪下游使用者的自由。 「同意把我分享給你的自由傳遞下去, 你才有資格享用我所分享給你的自由。」 GPL 跟 cc-(F)-(J) 這類的授權通稱為 (O) 類的授權。 六種 cc 授權當中, 維基百科只接受 cc-(F) 跟 cc-(F)-(J) 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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