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姓名/學號/答案請放在同一面。)
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數位權利管理) 的原始用意, 是要保護影音圖文作者的著作權, 避免被閱聽者盜拷。 但是這麼一來, 它的立場就變得很尷尬: 採用 DRM 技術的軟硬體廠商收了消費者的錢, 卻又回過頭來與消費者為敵, 把消費者當做潛在的小偷對待。
一般正常的資訊安全演算法都採用 (A) 的理念來設計: 將演算法攤在陽光下讓所有資訊安全專家檢視、 進行 (無密碼) 破解, 如果沒有人能夠擊破, 那麼這個演算法大概夠安全。 但是 DRM 把消費者當做竊聽者, 所以不可能採用 (A) 的理念來設計, 而必須改採 (B) 的概念來設計: 把程式碼弄得亂七八糟, 讓人即使看到程式碼也很難理解其邏輯, 企圖用障眼法來阻止破解。 對於電腦高手來說, 這些企圖不過是花時間就可以克服的阻礙。 例如他可以用 emulator 或 debugger 透過分解動作逐步執行來觀察 DRM 軟體的行為, 最終總是可以破解。 這類的破解動作稱為 (C)。 資訊安全界普遍認為 (B) 的設計概念很不安全。
現實生活也證明了: 夠熱門的 DRM 必然會被破解。 只要將 DRM 的名稱 (例如蘋果的 fairplay 或 adobe 的 ebook) 加上 (D) 關鍵詞去搜尋, 都可以找到破解的方法。
破解 DRM 並不等於盜版。 公民組織 DigitalConsumer.org 提出 (E), 主張數位產品的消費者應享有六大基本權益。 不幸地, DRM 必然剝奪消費者的 (F) 與 (G) 兩大權利; DRM 經常 (但並不必然) 剝奪消費者的 (H), (I), (J) 等三大權利; 而 DRM 的配套法律 - 例如美國於 1998 年所通過的 (K) 當中的 (L) 條款 - 則剝奪消費者的 (M) 權利。
DRM 及其配套惡法不僅無法阻止盜版, 而且為合法用戶帶來許多不便。 也因此網路鄉民對於利益團體企圖用法律封口 DRM 破解技術的行為感到十分厭惡。 先前 DVD 分區亂碼程式被破解之後, DVD CCA 企圖控告破解者、 映射破解程式的站長、 及口耳相傳這些網址的網友, 於是 CMU 教授 Dave Touretzky 發起 「創意違法」 號召, 並且將網友貢獻的 「非法 T-shirt」、 「非法圖片」、 「非法數學定理」、... 蒐集在一個網頁 (N) 裡面。 後來的藍光光碟加密技術被破解時, 律師越是要求網站撤下 「09 F9」 相關資訊, 反而就惹惱了越多網友推薦 「09 F9」 相關新聞及文章。 這種 「欲蓋彌彰」 的網路現象稱為 (O)。
利益團體無法在軟體的層次封鎖用戶, 便改從硬體的層次封鎖。 從微軟的 WGA phone home 事件到 windows stealthy update 事件 (三次) 再到 vista content protection、 windows 7 盜版警察、 到最近的 windows 8 平板電腦開機鑰匙不在你家的 (P) 機制, 這些 「作業系統/硬體」 層次的封鎖機制, 微軟稱之為 (Q), 美其名為防止木馬程式與病毒、 保護消費者, 實則意在禁止替代播放軟體及逆向工程工具軟體的執行, 以便保護 DRM。 蘋果電腦也有類似的機制; 打破 「作業系統/硬體」 的行為, 被蘋果及蘋果迷稱為 (R), 從名稱也可以看出這個機制的用意並非在服務而是在限制用戶。
其實不論軟硬體如何保護, 只要數位內容一離開電腦、 變成類比訊號進入空氣, 用戶就可以用手機或其他工具錄製, 這個資訊流通的管道稱為 (S)。 未來的科技將允許數位眼睛、 數位耳朵植入人體, 要在上面加上錄製功能也將是輕而易舉的事。 除非法律規定所有人都必須安裝官方版本的數位眼睛、 數位耳朵, 否則盜版是不可能完全阻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