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的人權議題 小考 A (20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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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有充足的中英文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一整片空白處 (例如背面) 按 A,B,C,... 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A) 原始的用意在於保護著作權, 避免數位內容 (圖/文/影/音/...) 被盜拷。 但是因為它的立場把每一位消費者視為潛在的小偷, 以致它必須禁止消費者的六大基本權益, 特別是 (B) 與 (C)。 一般正常的資訊安全系統假設 X 有資料要傳給 Y, 而當中有竊聽者 Z 在攔截。 一個好的資訊安全系統, 必須假設 Z 可能取得加密過的文件以及加解密演算法; 唯有密碼 (金鑰) 不在 Z 的手上。 當 Z 所知道的資訊如此豐富, 都還無法破解, 那麼這個加解密演算法才是一個安全的演算法。 這個原則稱為 (D)。 可是 (A) 假設 Y=Z, 以致它不得不採取 (E) 的策略 -- 不要公開加解密演算法。 資安專家認為這種策略下所發展出來的演算法無法接受同儕審視 (peer review) 是不安全的策略。 事實上諸如 decss, fairuse4wm, 藍光光碟 09 F9, ... 等等事件, 在在顯示任何夠熱門的 (A) 技術, 都會被破解。 因為被當做竊防範的合法消費者, 只需要用 virtualbox 或 xen 或 vmware 之類的 (F), 搭配 debugger, 進行 (G) 研究其加解密過程, 那麼破解只是努力與時間的問題。 而這個資訊一旦上網, 就如覆水難收。 09 F9 案件當中, AACS LA 的律師發現: 越是要求撤下被破解的 (A), 反而會讓越多人知道與取得破解技術。 這種 「欲蓋彌彰」 的網路現象, 稱為 (H)。

與 (A) 類似, 但位於作業系統及硬體層次的技術, 稱為 (I) -- 表面上說是要替用戶擋病毒與木馬, 但實際上也可用來阻止競爭者, 特別是 「沒有 (A) 枷鎖」 的替代播放軟體。 從 Windows XP 的 Windows Genuine Advantage, 到 Vista 的 Content Protection, 到 Win7 的 「盜版警察」, 就是 (I) 的雛形; 目前微軟雖然還不曾濫用 (I) 機制禁止替代播放軟體, 但從 fairuse4wm 事件可以看出微軟有極高的動機這麼做。 蘋果電腦和 Sony 也有類似的機制。 工程師欲在 iPod 上安裝 「沒有 (A) 枷鎖」 的替代播放軟體, 結果遭蘋果電腦警告。 Sony 先在廣告上宣稱 PS3 將繼續支援 "OtherOS" 功能; 事後又反悔刪功能。 用戶 Geohot 欲在 PS3 上面恢復此功能, 遭 Sony 提告。 這類 「打破產品電子監牢」 的動作稱為 (J)。


[提示]: analogue hole, anti-circumvention provision 反規避條款, anti-circumvention provision 反規避條款,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ct,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ct 反仿冒貿易協訂, copyright 著作權, 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 數位千禧年版權法,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數位權利管理, Doppler effec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電子先鋒基金會, emulator 模擬器,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革奴公眾授權, jail breaking 越獄, Kerckhoffs' principle, monopoly 壟斷, oligopoly 寡佔, patent right 專利權, princple of least resistence, reverse engineering 逆向工程, rootkit, security by obscurity, space-shifting right 易地使用權, Streisand effect, time-shifting right 易時使用權, trusted computing 信任運算, 備份權, 工具使用權, 播放工具選擇權, 易地使用權, 易時使用權, 檔案格式轉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