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的人權議題 小考 D (2011/05/23)

結尾有充足的中英文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一整片空白處 (例如背面) 按 A,B,C,... 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學號/姓名/答案請全部寫在同一面。

為了幫助不懂法律的網友能夠更簡單地分享自己的圖/文/影/音等等創作品, Stanford 法學教授 (A) 撰寫了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創用 CC 授權)。 傳統的 copyright 概念是 「all rights reserved」 作者保留所有權利; (B) 的概念則是 「all rights released」 作者釋放所有權利; 創用 CC 在著作權法底下運作, 所以並不是 (B), 但它也不像傳統的 copyright 概念緊抓所有權利。 最常用的創用 CC 六種核心授權, 在某些條件之下, 允許閱聽者自由複製, 也就是說, 作者保留部分權利 -- some rights reserved。 這六種核心授權, 其實是四個條件的排列組合:

  1. (C): 請保留原作者姓名。
  2. (D): 請勿拿去進行商業使用。
  3. (E): 請勿修改。
  4. (F): 可以修改, 但修改過的作品, 必須以相同方式釋放分享。

其中 (E) 和 (F) 不可能同時出現。 (F) 的概念其實是模仿自由軟體之父 (G) 為他的程式作品所設計的 (H) 授權。 (F) 與 (H) 這一類的授權條款, 通稱為 (I) 概念。 (I) 類型的授權條款, 與 copyright 的立意恰好相反 -- 旨在保護使用者, 而非創作者。 含有這類條款的授權聲明, 目的是要保護下游使用者的權利, 讓作品不論經了幾手, 任何人都可以拿它繼續加以修改, 產生新的變形, 稱為原作品的 (J)。 翻譯、 改變作品形式、 kuso、 ... 都算是 (J)。

六種核心授權當中, 以 (K) 最寬鬆。 維基百科只接受 (K) 或 (L) 授權分享的作品。 即便是最嚴格的 (M) 授權, 至少也還是歡迎任何人複製、 在網路上分享。

(A) 也撰寫了 "Free culture :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 一書, 中譯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 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 書中舉了許多案例, 對於近年來利益團體操作美國政府、 不斷擴張智財權相關法律的現象, 還原其真實面貌。 例如

  1. (N) 案例說明了: 當新的科技出現時, 若盲目地按照傳統的觀念解釋法律, 將舊權利無限延申, 會造成新的科技面臨極高的法律成本, 無法推廣應用;
  2. (O) 案例 (以及最後跳樓自殺的新技術發明人) 說明了: 如果舊勢力握有豐富資源 那麼舊勢力可以透過政治與法律運作, 閹割新的科技;
  3. (P) 案例提醒大家: 今日被極度保護的卡通人物, 其實也是從別人的作品抄襲而來;
  4. (Q) 案例提醒大家: (1) 這個產業以前其實也是藉由侵犯專利權而興起 (2) 創作工具被專利封殺, 傷害社會
  5. (R) 案例提醒大家: 這個產業以前其實也是藉由侵犯著作權而興起
  6. (S) 案例可以拿來與今日反盜版的立論對照: "if value, then right" 如果成立, 那麼這個世界將讓一般民眾失去 「透過技術物用創作表達意念」 的機會, 甚至讓不愛唸書的小孩失去用影像表達意念的教育機會;
  7. ...

此外, 書中也分析了著作權的真實歷史。 1710 年英國皇室為了避免人民運用印刷術散播不利皇室的思想與言論, 於是通過 (T), 給予出版社 14 年 (加 14 年) 的壟斷保護, 來換取出版社配合皇家審查出版品的機制。 美國於 1790 年立法通過類似的著作權保護法保護作者, 脫離了言論控制的陰影。 但是近年來國會不斷修法延長著作權年限, 到了 1998 年的 (U), 將著作權年限延長至 105 年, 其背後的利益動機與保護對象至為明顯, 被戲稱為米老鼠法案。 還有許多案例顯示: 走火入魔的智財權, 不只扼殺了文化, 也扼殺了新的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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