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號/姓名/答案請全部寫在同一面)
結尾有充足的中英文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一整片空白處 (例如背面) 按 A,B,C,... 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A) 原始的用意在於保護著作權, 避免數位內容 (圖/文/影/音/...) 被盜拷。 但是因為它的立場把每一位消費者視為潛在的小偷, 以致它必須禁止消費者的六大基本權益, 特別是 (B) 與 (C)。 一般正常的資訊安全系統假設 X 有資料要傳給 Y, 而當中有竊聽者 Z 在攔截。 一個好的資訊安全系統, 必須假設 Z 可能取得加密過的文件以及加解密演算法; 唯有密碼 (金鑰) 不在 Z 的手上。 當 Z 所知道的資訊如此豐富, 都還無法破解, 那麼這個加解密演算法才是一個安全的演算法。 這個原則稱為 (D)。 可是 (A) 假設 Y=Z, 以致它不得不採取 (E) 的策略 -- 不要公開加解密演算法。 資安專家認為這種策略下所發展出來的演算法無法接受同儕審視 (peer review) 是不安全的策略。 事實上諸如 decss, fairuse4wm, 藍光光碟 09 F9, kindle 刪書, 等等事件, 在在顯示任何夠熱門的 (A) 技術, 都會被破解。 因為被當做竊防範的合法消費者, 只需要用 virtualbox 或 xen 或 vmware 之類的 (F), 搭配 debugger, 進行 (G) 研究其加解密過程, 那麼破解只是努力與時間的問題。 而這個資訊一旦上網, 就如覆水難收。 09 F9 案件當中, AACS LA 的律師發現: 越是要求撤下被破解的 (A), 反而會讓越多人知道與取得破解技術。 這種 「欲蓋彌彰」 的網路現象, 稱為 (H)。
與 (A) 類似, 但位於作業系統及硬體層次的技術, 稱為 (I) -- 表面上說是要替用戶擋病毒與木馬, 但實際上也可用來阻止競爭者, 特別是 「沒有 (A) 枷鎖」 的替代播放軟體。 從 Windows XP 的 Windows Genuine Advantage, 到 Vista 的 Content Protection, 到 Win7 的 「盜版警察」, 就是 (I) 的雛形; 目前微軟雖然還不曾濫用 (I) 機制禁止替代播放軟體, 但從 fairuse4wm 事件可以看出微軟有極高的動機這麼做。 蘋果電腦也有類似的機制。 工程師欲在 iPod 上安裝 「沒有 (A) 枷鎖」 的替代播放軟體。 這個 「打破電子監牢」 的動作稱為 (J), 遭蘋果電腦警告。
既然 (A) 與 (I) 在技術上站不住腳, 一定會被破解, 那麼利益團體只好訴諸法律。 包含 MPAA 與 RIAA 在內的利益團體, 遊說美國國會通過一部極具爭議的法案 (K)。 其中的 (L), 就是 AACS 的 09 F9 事件、 蘋果電腦的 (J) 事件、 ... 等等眾多法律威脅的基礎。 關心資訊社會人權議題的 (M) 收集許多 「(K) 侵犯人權與言論自由、 傷害社會」 的案例, 可用 「(K)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搜尋到。
(K) 的國際版稱為 (N)。 這個法案由少數已開發國家提出, 討論過程黑箱作業的法案。 後來證實背後有許多利益團體; 除了具有類似 (L) 的條文內容之外, 還包含進出國界搜索電子產品等等侵犯人權的法律。 另一方面, 中國、 巴西、 印度等等重要的新興經濟體都被排除在外, 更顯示出這個法案其實是在阻止新興經濟體參與高科技產業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