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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有充足的提示。 必須將正確答案完整抄寫, 該題才有滿分。 答案請另外寫在答案紙上, 或在正面或背面一片空白處按照 A,B,C,... 的順序作答; 寫在題目旁邊的答案不計分。)
企業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竭力降低成本, 是很自然的事。 例如電子產品的生產過程當中, 會加入許多有毒的物質。 這些物質最終應如何回收, 才不會對人類社會及大自然造成傷害? 目前的法律並不對生產者課以回收的責任, 所以生產者很自然地可以不將回收問題納入考量, 造成了 (A)。 在尚未改變目前的法律之前, 社會只能訴諸道德勸說, 呼籲電子產品生產者應負起 (B)。
如果說 (A) 只是消極地規避責任, 那麼 「刻意製造不相容」 就是積極地給消費者製造頭痛的問題。 電腦軟體原本由許多彼此獨立的不同部分所組成, 不同的部分彼此之間透過各種界面溝通。 例如網頁瀏覽器 (web browser) 與網頁伺服器 (web server) 之間, 採用 http 這種 (C) 溝通; 收發 e-mail 時, 收發信件的軟體 (例如 outlook 或 thunderbird) 與郵件伺服器之間, 則採用 smtp 這種 (C) 溝通。 又例如不同的影像處理軟體之間, 為了要能夠上下游接力處理一張相片, 大家需要認得同一個 (D) (例如 .png 或 .jpg 等等)。 本來這些溝通界面不應屬於任何廠商獨有; 其描述文件 (specification) 應該要公開放在網路上讓任何廠商可以生產相容產品。 但是軟體廠商為了壟斷市場, 經常刻意不公開其 (C) 或 (D) 等等界面的描述文件 (specification); 或者部分公開, 但又設置專利地雷, 讓其他廠商在生產相容產品的時候, 必須付權利金。 消費者如果沒有 「公開界面, 公平競爭」 的概念, 會以為握有專利權的廠商是以技術取勝, 不知道它其實是以刻意製造的不相容取勝。 消費者越是普遍欠缺 「允許不同, 才是相容」 的常識, 越有利於廠商不必改進技術也能輕易壟斷市場。
為了避免自己的文件檔案被廠商數年一變的專利檔案格式所綁架, 世界許多國家開始發現開放檔案格式的重要性。 OASIS (Organiz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tructured Information Standards) 製定了一系列的辦公軟體標準, 包含文書檔案格式的 (E)、 試算表檔案格式的 (F)、 簡報檔案格式的 (G)、 ... 等等, 統稱為 (H)。 這個格式在 2006 年正式成為國際標準 ISO/IEC 26300。 近年來已有十八個國家及八個地方政府將之定為官方檔案標準。 臺灣也已將之定為國家標準 (I) 但政府及大學似乎並沒有永續經營的意願, 所以無視於它的存在。
開放檔案格式並不只對政府和永續經營的企業組織重要。 你在臺灣買的書, 拿到美國還能不能讀? 今天廣播的音樂, 可不可以留到下星期再聽? 前者稱為 (J); 後者稱為 (K)。 在過去類比時代, 消費者毫無疑問地享有這些基本權利; 但在現在的數位時代, 如果消費者只重視軟體功能而忽略檔案格式自主權, 將會失去這些基本權益。 消費者甚至失去 (L) 權 -- 在甲廠商所生產的手機上購買的數位內容, 如果換了乙廠商的手機, 可能就要作廢重買一次, 甚至買不到。 為喚起消費者的覺醒, Digital Consumer 網站提出 「數位消費者基本權利宣言」, 認為消費者應享有六大基本權利 (含上述三項)。